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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广东省东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开办外汇业务的批复

文章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办函[2001]49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1-02-01 实施日期 2001-02-01
法律话题 金融监管 产业领域 金融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广东省东莞市农村

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开办外汇业务的批复

(银办函[2001]49号 2001年2月1日)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你分行《关于东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正式开办外汇业务的请示》(广州银报[2000]36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东莞市农村信用社联社开办外汇业务的筹备工作,经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初审和你分行组织验收合格。根据《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银行外汇业务范围界定》,同意东莞市农村信用社联社开办外汇业务。

二、同意你分行提出的有关东莞市农村信用社联社开办外汇业务范围的意见,具体业务范围核准如下:

(一)外汇存款;

(二)外汇贷款;

(三)外汇汇款;

(四)外币兑换;

(五)外汇同业拆借;

(六)国际结算;

(七)结汇、售汇;

(八)资信调查、咨询和见证业务。

三、东莞市农村信用社联社对所办外汇业务独立承担风险。东莞市辖内的农村信用社可以代理东莞市农村信用社联社办理有关外汇业务,具体由你分行审批,并报总行备案。

四、你分行应按照上述外汇业务范围更换东莞市农村信用社联社《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

五、你分行应严格按照《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和《银行外汇业务范围界定》等有关外汇管理规定,以及东莞市农村信用社联社上报备案的各项外汇业务操作规程和管理办法,对该社上述外汇业务的经营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管。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分局应督促东莞外汇支局对该社结售汇业务加强监管,并督促该社建立结售汇业务所具备的结售汇统计、挂牌汇价报价系统以及国际收支申报系统等相关条件。

东莞市农村信用社联社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核定结售汇周转外汇头寸。

七、请你分行责成东莞市中心支行督促该社定期报送外汇业务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并及时上报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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