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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2008)

文章来源:交通运输部
发布部门 交通运输部 发布文号 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9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8-07-23 实施日期 2008-07-23
法律话题 交通运输 产业领域 商务服务 ; 公共管理 ; 物流仓储

交通运输部令

(2008年第9号)

《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08年7月8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李盛霖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修改为: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第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为: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持有关登记证件到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三、第四十条后增加一条为:货运经营者(含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国际道路货运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货运相关服务经营者及搬运装卸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

四、第七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为:违反本规定,货运经营者(含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国际道路货运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货运相关服务经营者及搬运装卸经营者未按规定期限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补交,按日收取道路运输管理费1%的滞纳金,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货运经营者(含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国际道路货运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货运相关服务经营者及搬运装卸经营者使用伪造、转让、涂改道路运输管理费专用收据或者缴讫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缴其非法收据和缴讫证,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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