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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自查阶段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会[2001]29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1-04-19 实施日期 2001-04-19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财政部关于《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自查阶段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4月19日 财会〔200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各中央直管企业:

为了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关精神,保证《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工作顺利进行,切实整顿和规范会计秩序,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财会〔2001〕18号),结合各地区、各部门就本次执法检查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执法检查自查阶段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自查阶段的时间安排问题。各地区、各部门组织的单位自查,原则上应按照我部财会〔2001〕18号文件要求于2001年5月20日前将自查阶段情况及《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汇总表》(以下简称《自查汇总表》)报送我部。个别地区和部门如期上报自查阶段情况及《自查汇总表》有实际困难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迟不应超过6月20日。

二、关于中央单位(企业)自查组织问题。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含事业单位)及其直属单位由本部门自行组织《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工作。自查结束后,将本部门《自查汇总表》分别报送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和国管局),由中直管理局和国管局统一汇总后报我部。铁道部系统的《自查汇总表》直接报送我部。

财务关系隶属财政部的中央企业自行组织《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工作。自查结束后,将《自查汇总表》直接报送我部。

中央单位(企业)可根据财会〔2001〕18号文件所附《会计法执法情况自查表》(以下简称《自查表》)和《自查汇总表》格式,自行印制《自查表》和《自查汇总表》并按上述要求填报、汇总。

在地方的中央单位(企业)的自查工作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由其主管部门、系统负责组织,各地财政部门不再另行布置检查工作。

三、各地区、各部门可在财会〔2001〕18号文件附发的《自查表》、《自查汇总表》格式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自行增加检查和汇总项目,但向我部上报的《自查表》和《自查汇总表》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报送。同时还须报送相关资料的软盘。为便于各地区和中央单位(企业)汇总,我们在财政部网站(WWW.MOF.GOV.CN)设计了《自查表》和《自查汇总表》的电子文档格式,具体下载方法是:进入财政部网站当前使用网页,在主页下方点击“《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由于财政部网站主页近期将要修改,修改后的下载方法是:进入财政部网站新网页,点击“服务项目”下的“工作信息下载”,再点击“《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

请各地区、各部门按照财会〔2001〕18号文件和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做好《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工作。财政部将对各地区、各部门上报的情况进行核查。各地区、各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如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综合处 郜进兴、陈体勇

联系电话:(010)68552524、68552892、68552522、68552890

传真:(010)68552934

电子邮件可通过财政内部邮件系统发送。

中直管理局联系人:南华电话:63097950

国管局联系人:何桂明电话:66012831、6607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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