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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文号 建综函[2008]264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8-09-09 实施日期 2008-09-09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

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综函[2008]26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局(规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工程局: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允许取得内地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在广东省注册试点,不受在香港注册与否的限制。(此项措施限于广东省,请广东省建设厅制定有关实施办法,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二、允许取得内地监理工程师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在广东省注册执业试点,不受在香港注册执业与否的限制。(此项措施限于广东省,请广东省建设厅制定有关实施办法,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三、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合资、合作形式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时,其内地合营者出资总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受限制。

四、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合资、合作形式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时,其内地合营者出资总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受限制。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九月九日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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