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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海运集团合并纳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4]1013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8-30 实施日期 2004-08-30
法律话题 交通运输 ; 税务 ; 海商海事 产业领域 物流仓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海运集团合并纳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013号 2004年8月30日)

北京、天津、上海、广东、海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厦门、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有关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所属的27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4年度起,由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在上海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仍有大额亏损待弥补,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五、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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