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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农业部
发布部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业部令第39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2004-07-12 实施日期 2004-09-01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房产建设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 建筑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39号)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6月14日农业部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

二00四年七月十二日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部管理的基本建设投资及其项目的申请、安排、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实行统一计划,集中管理,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制定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审批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基本建设项目的基建财务、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前期工作、组织实施、配套资金、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领导责任制。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本辖区农业建设项目的实施负领导责任。

项目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总责。

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六条 农业基本建设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

基本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小型和限额以下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合并简化程序。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农业基本建设管理队伍的建设,定期培训基本建设管理人员,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八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工作。

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申报、评估及审批,以及提出开工报告、列入年度计划、完成施工图设计、进行建设准备等工作。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必须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地点选择、建设内容与规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估计等作出初步说明。

项目建议书应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写。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建设单位在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项目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基础上,进行方案比选,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总论、项目背景、市场供求与行业发展前景分析、地点选择与资源条件分析、工艺技术方案、建设方案与内容、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建设期限与实施计划、组织机构与项目定员、环境评价、效益与新增能力、招标方案、结论与建议等。

农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写。技术和工艺较为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编写。

第十一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建设单位可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审批意见,以及有关建设标准、规范、定额进行编制,主要包括设计说明、图纸、主要设备材料用量表和投资概算等。

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并达到规定的深度。

第十二条 重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审批前,由农业部发展计划司会同有关行业司局统一组织评估。具体工作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承担。

农业部根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结果、投资政策、投资规模、以往项目执行情况对项目进行审查,按照审批权限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第十三条 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权限对初步设计进行评估和审批:

地方和直属直供垦区承担的中央投资6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及农业部直属单位承担的项目,由农业部评估和审批;中央投资6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评估和审批,批复文件抄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总投资10%以上,或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以上的,要重新向原审批机关报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预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5%以上的,要重新向原审批机关报批初步设计文件。

第十五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规范农业基本建设申报审批程序,明确职责,提高项目科学决策水平。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第三章 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 农业部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农业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编制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农业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用于需要中央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基础性和示范引导性农业项目。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原则上须形成新的固定资产和生产(业务)能力,不得将下列项目列入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一)投资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零星单台(件)设备、仪器、器具购置和单项土建工程项目;

(二)按规定由生产费用、行政费用,科研、教育、培训、技术推广及其他行政、事业、外事费用列支的项目;

(三)未按规定完成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不够或未按规定程序申报和审批的项目;

(四)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能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的项目或列支的费用。

第十八条 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在综合有关司局意见的基础上,于每年第三季度编制下一年度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草案,经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排农业部年度投资计划总量内,于每年4月底前编制本年度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总体方案,报农业部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必须在完成全部前期工作,并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按建设进度统一分批下达。

第二十条 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客观原因造成的超概算投资,必须经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审核并报部领导批准后,方可追加投资。

建设过程中因申报漏项、自行变更建设性质和地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以及管理不善等造成的超概算投资,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一律不再追加投资。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及竣工验收制度。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二十三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仪器、设备、材料的采购要依法实行招标。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确需邀请招标或不进行招标的必须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仪器、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低于本条第二款(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依照有关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土建或田间工程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或房屋类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由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审查监理单位的资质,依照有关规定确定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监理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质量、投资使用、建设进度等内容进行监督管理。监理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和监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独立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十七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都要依法订立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要按规定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转包和违法分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纳入农业部年度投资计划并下达第一次项目投资计划后的6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必须向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申请延期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农业部第一次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后,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农业部将暂停下达项目投资计划,责令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撤销建设项目,收回已下达的投资。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文件,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确因客观原因需变更的项目,按程序向原项目审批单位申请办理变更。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建设单位要会同监理机构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现场工程质量自检制度、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质量预检复检制度。

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设备材料质量检查制度,严禁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和施工规定的材料和设备。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

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完成各项建设内容。

项目建成后,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部行业司局和发展计划司,按照项目隶属关系、职能分工和审批权限,及时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并对重点建设项目做好后评价工作。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并根据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对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未经项目原审批机关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同意,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用途或擅自处置。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提出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按规定将全部档案移交有关部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资效益。

建设单位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七条 农业部根据需要组织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专项检查。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部直属单位要定期组织项目检查。

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年度投资计划执行不力,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建设资金或不落实配套资金,以及有其他严重问题的项目和单位,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收回投资、停止安排新建项目等措施,并建议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农业部建立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部直属单位要定期报送有关项目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农业部管理的基本建设投资,以扩大生产(业务)能力或新增工程效益、增强农业发展后劲和事业发展能力为主要目的而实施的新建、改扩建、续建工程项目。主要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机、乡镇企业等行业的项目,以及农业部管理的科研教育、生态环保、农村能源、社会化服务、市场、信息、质量安全等项目。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基本建设投资,是指农业部安排的用于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中央预算内专项(国债)资金,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与之配套的项目建设资金。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直属的农业(农牧、农林)、畜牧、渔业(海洋渔业)、农垦、农机、乡镇企业等主管部门。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农计发[2002]17号)同时废止。

关于制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定的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起草过程

近两年来,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工作面临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中央预算内农业基本建设投资逐年增长,项目数量和项目类型不断增加;一些项目直接面对农户和农民,支持农业和农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管理链延长;国家相关部门对项目管理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农业建设项目在运行和管理中暴露了一些突出的问题,影响了项目实施的质量和效益的发挥。在新形势下,项目管理工作量和难度加大,监管任务日趋繁重,以投资计划管理为核心的项目管理方式已不适应加强项目管理的需要,亟需在制度上对项目建设和管理予以规范和完善。各地也多次呼吁,进一步完善农业项目管理办法,强化管理制度的法律效力和严肃性,规范农业战线、农村社会、广大项目实施主体、监管主体的项目实施和管理活动。

根据部领导关于加强项目管理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展计划司自2003年10月起,开始着手《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定的起草工作,2003年11月在全国农业计划工作会议上征求了与会代表的意见。2004年3月份再次征求我部相关司局和12个省(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召开座谈会听取我部有关行业司局的意见;4月份在政策法规司的主持下作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定的草案。

二、制定的指导思想

(一)项目管理由计划管理为核心向全方位的项目管理转变。将《农业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更名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办法》),在继续加强投资计划管理的同时,加强项目招投标、合同、监理、竣工验收、后评价及监督检查等环节的管理。

(二)统筹考虑,完善制度,建立农业项目管理制度体系。《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是关于农业项目建设和管理的一个基础性、纲领性规章。配合该规章,制订《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四个管理规定,综合形成农业项目管理框架体系。

(三)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下放部分项目管理权限,提高项目管理效率。按照权责统一、管理高效、加强监督、运行有序的原则,明确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管理权限和责任,将更多的项目管理权责下放给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高项目建设和管理效率。

(四)精简内容,突出重点,细化规定。精简《农业部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对应由《项目管理办法》规范的,或配套规定不再涉及的内容,由《项目管理办法》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对可由相关配套管理规定具体规范的,《项目管理办法》仅作原则性规定。

(五)明确责任,分工负责。《项目管理办法》将进一步强调落实建设项目行政领导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明确各部门、各项目单位及相关人员在项目建设实施中各自应负的责任。

(六)与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相衔接。按照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思路,对中央参与投资的项目加强监管,对全额或主要由中央投资的项目按照原程序、原办法审批,但实行更严格的管理。

三、对《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说明

(一)关于农业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管理职责。《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农业部主要是项目归口管理,包括制定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审批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基本建设项目的基建财务、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及监督检查工作。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是项目实施管理,包括项目的规划布局、前期工作、组织实施、落实配套资金、监督检查等。《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四条分别将中央投资600万元以下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和竣工验收委托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二)关于贯彻落实农业基本建设项目领导责任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农业部关于加强项目管理的意见》(农计发[2003]18号)及国家发改委有关规定,《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农业建设项目实行领导责任制,包括行政领导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本辖区农业建设项目的实施负领导责任。项目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总责。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三)关于基本建设程序和年度计划下达问题。《项目管理办法》第八条提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工作,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投资计划下达提出了具体要求。

改进投资计划下达方式,既是落实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也是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避免大量建设资金闲置的有效措施。《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提出,建设项目必须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后,方可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按建设进度统一分批下达。

(四)关于严格执行基本建设项目期限问题。针对目前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项目不能如期开工,导致建设期限延长,大量建设资金闲置问题,《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提出,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纳入农业部年度投资计划并下达第一次项目投资计划后的6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必须向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申请延期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农业部第一次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后,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农业部将暂停下达项目投资计划,责令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撤销建设项目,收回已下达的投资。

四、几个配套管理办法的说明

(一)《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申报审批规定》)。该办法主要规范了我部各司局、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部直属单位在项目管理上的职责分工及项目管理程序,规范的对象主要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该办法的基本思路是: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界定项目审批权限,按照效率优先、权责统一的原则规范项目审批责任及审批程序。《申报审批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各部门的职责分工,项目投资指南编制及项目评审的程序和要求,项目立项审批、变更审批程序及投资计划下达的程序和要求。

1.关于农业部各司局的项目管理职责。农业部各司局的项目管理职责主要在相关配套管理办法中予以了规范。《申报审批管理规定》规定,发展计划司负责农业建设项目管理的法规、政策制定,提出年度投资计划总体方案和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统一审批基本建设项目,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归口管理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监督检查及竣工验收等工作。财务司负责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基建财务管理,监督检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审核、审批直属单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各行业司局负责提出本行业投资计划建议,初选本行业基本建设项目,根据授权审批初步设计概算,组织本行业项目的实施,管理本行业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程监理、日常监督检查及竣工验收等工作。《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分别具体规定了发展计划司和各行业司局在项目招投标管理、竣工验收和监督检查中的职责分工。

关于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的规定。《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申报审批规定》第七条规定,中央投资600万元(含600万元)以上的地方和直供垦区承担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农业部行业司局负责审批;中央投资6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农业部委托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评估和审批,批复文件抄报农业部备案;农业部直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与概算由农业部发展计划司负责审批。

2.关于项目立项决策程序。根据发展计划司2003年5月上报、各位部领导圈阅同意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我部基建项目决策程序的意见》,《申报审批管理规定》规定,年度项目投资指南、年度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总体方案、中央投资600万元以上的单个项目、需国家发改委审定同意的重要的集成类项目,由发展计划司提交部常务会议审定,并由主管部长审批。

3.关于合并简化建设程序问题。《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小型和限额以下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合并简化程序。《申报审批规定》对“简化程序”的适用范围予以了界定。对农业部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建设内容比较简单、中央投资规模小于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地方和直属(直供)垦区的项目,可适当简化、合并相关程序。由农业部有关行业司局根据项目申请文件,直接提出项目计划安排意见(要列明具体建设内容和规模),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综合平衡后,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4.关于加强项目变更管理。建设项目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情况较为普遍,为加强中央投资管理,《申报审批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更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重大变更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变更建设地点,变更建设性质,变更建设单位,变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导致项目主要使用(服务)功能发生变化的,初步设计概算的总投资超过立项批复总投资10%以上(含10%)的,或者实施过程中投资变动超过批准的项目总投资10%以上(含10%)的。其他变更需要原审批部门审批。

(二)《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该办法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令第18号《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第12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3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法律及规章,结合农业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规范了有关规定。该办法主要的规范对象是农业建设项目承担单位,并对以下三个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一是关于招标投标程序和部门职责分工,二是关于招标的规定,包括招标标准、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招标条件、招标文件要求等,三是关于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的程序和方法的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指导、监督、检查建设单位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规章,组建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审核审批项目招标方案,并组织重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

(三)《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随着农业投资的逐年增长,农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严重滞后,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率低已经成为农业建设项目的一大问题。主要原因在于现在实行的《农业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竣工验收权限主要集中在农业部各行业管理司局,各司局项目竣工验收任务较重,难于及时完成;发展计划司与各行业管理司局之间的验收职责、分工不明确;项目竣工验收程序、验收内容没有明确的制度规范。制订竣工验收办法的基本的指导思想是明确责任,规范程序,提高效率。主要内容包括农业部各司局、农业部与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竣工验收的条件和验收内容;竣工验收的程序与组织等规定。

关于竣工验收管理权限的规定。《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中央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地方及农业部直供垦区的项目,中央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部直属单位承担的行业基本建设项目和中央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农业部直属单位承担的本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发展计划司牵头组织竣工验收;中央投资3000万元以下、600万元以上的地方及农业部直供垦区的项目,中央投资10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的农业部直属单位承担的行业基本建设项目由各行业司局牵头组织竣工验收。

(四)《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以下简称《监督检查办法》)。该办法明确了发展计划司、各行业司局、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统一了检查内容和检查程序。对于项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处罚问题,《监督检查办法》规定,农业部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拨款、暂停项目建设、撤销项目、收回项目资金、暂停安排所在地和项目单位新建项目。需要强调的是,该办法规定项目监督检查费用不能从项目中列支。由于监督检查组织与参与人员既有我部相关司局,又常常委托专业的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所需费用较多,发展计划司正常的行政事业费难于承担,需要我部为监督检查提供专项经费,建议将监管费用纳入我部事业费预算予以专项支持。

五、意见采纳情况

征求意见过程中,各部门对《办法》给予了充分肯定,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多数意见已采纳,未采纳的意见如下:

(一)关于建设项目招标标准与政府采购法相衔接问题。财务司提出建设项目招标标准应与政府采购标准相衔接。由于本办法中有关招投标事宜均指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应遵循《招标投标法》,因此,我们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国家发改委依据《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工程项目招标标准及招标范围,提出了农业行业招标标准。

(二)关于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内设机构项目管理职能规定问题。湖南省农业厅提出将“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改为“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计划管理机构”,考虑到农业部无权界定省级农业行政部门内设机构的职能分工,故未予采纳。

(三)关于对小型和限额以下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合并简化程序问题。湖南、江苏、浙江等省农业厅提出对合并简化程序的内容予以明确。合并简化农业项目建设程序需因项目而异。对农业部审批的项目,在申报审批办法中已经明确可以合并简化的程序;对报送国家发改委审批的项目,需根据国家发改委的批复才能决定合并简化内容,因此未予明确。

(四)关于中央投资600万元以上的农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问题。渔业局等司局提出,由于初步设计与概算审批工作量大,专业性强,行业司局承担中央投资600万元以上的农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审批有难度,建议要么由发展计划司审批,要么委托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安徽省农委提出将中央投资1000万元以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委托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国家投资体制改革关于加强中央投资管理的精神,今后凡利用中央资金投资的项目,要进一步采取更严格的管理措施,并落实责任追究制。目前,国家发改委已重新开始审核、审批大中型限额以上项目的初步设计与概算。我司认为,为加强农业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重点项目建设质量,我部有必要按照规定的建设程序对重点项目加强投资与概算管理。以600万元作为审批权限划分标准,是因为我部将中央投资600万元以上的项目作为重点项目管理,需经部常务会议审定。2003年我部审批的1700多个项目中,中央投资6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仅占15.4%。我司认为,以600万元界定审批权限,既有利于加强项目管理,又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是适当的。

六、建议

考虑到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及项目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大,既涉及到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乡镇企业、农机、沼气、草原等行业,又涉及到科研教育、市场、质检、信息等多个领域;既涉及到各级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计划、投资、财政、规划、建设等主管部门,又涉及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等单位;既涉及农业部直属单位、地方农业项目承担单位,又涉及到广大农户和农民,建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以部令发布,向社会公布,以提高效力,增强严肃性,扩大知晓范围,强化实施力度。其他管理规定以部发文印发,个别管理办法需要以部令发布的,可待条件成熟时上升为部令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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