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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设立银行间市场风险基金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金[2007]145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7-12-27 实施日期 2007-12-27
法律话题 金融监管 产业领域 金融

财政部关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设立银行间市场风险基金的通知

(2007年12月27日 财金[2007]145号)

中国人民银行:

你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设立风险基金有关事宜的函》(银办函[2006]475号)收悉。为提高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防范风险的能力,同意交易中心设立银行间市场风险基金(以下简称风险基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防范和化解银行间市场风险,提高交易中心抵御各类风险的能力,保障交易系统的安全运行,由交易中心设立风险基金。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弥补交易中心的重大经济损失,防范与交易中心业务活动有关的重大风险事故,确保银行间市场本外币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根据当前交易中心本外币市场的交易量,风险基金的规模确定为10亿元人民币。今后根据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需要和市场风险情况,经财政部批准后,可以适当调整风险基金的规模。

三、风险基金来源于交易中心的本外币交易手续费收入,按手续费收入的20%逐年提取,每次提取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2亿元。今后根据国家政策调整或市场风险变化,经财政部批准后,可以对风险基金计提比例进行调整。

四、请交易中心加强对风险基金的管理。风险基金原则上只能以专户方式存入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或部分购买国债,所得利息全部转入风险基金专户。

五、交易中心动用风险基金时,必须报经人民银行商财政部批准后方可动用。动用风险基金后,交易中心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责任追究制度,并及时向有关责任方追偿,追偿款转入风险基金专户。同时,交易中心应及时修订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事故再次发生。

六、交易中心动用风险基金后,如果风险基金不足10亿元人民币,下一年度可以按照不超过手续费收入20%的比例进行补提。当风险基金达到10亿元人民币后,原则上不得提取。

七、交易中心严格按照本通知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我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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