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电子商务拓市场工作的通知
(浙商务联发〔2013〕114号)
各市、县(市、区)商务局(贸易局、贸粮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全省电子商务会议精神,加快构建浙货网络营销体系,全面利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市场,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子商务拓市场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15号),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电子商务拓市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按照“省内省外市场融合互补、网上网下市场联动对接”的总体思路,坚持市场运作和政策推动相结合,重点依托阿里巴巴、淘宝网等电子商务平台,积极发挥其他优势电商平台作用,结合浙江产业特色和产品优势,加快构建覆盖农产品、工业品、服务产品等多层次、多领域的浙货网络销售体系,积极开拓国内市场,提高浙江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品牌影响力和盈利能力,为我省实施“电商换市”,建设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奠定扎实的基础。
二、工作重点
“售特色浙江”为重点,推进农特产品网上销售。
(一)开展特色浙货网络销售工程。针对农产品、工艺品、老字号和旅游服务等特色产品,重点在淘宝网“特色中国”业务板块建设“浙江特色馆”,下设11个地级市特色馆,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单独设立地方特色馆,将当地的特色农产品及服务在网上统一进行销售。各市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区)特色馆的建设计划和思路,填写相关申请表统一上报省商务厅。
(二)开展浙货网络分销和批发工程。围绕产业集群和专业批发市场,加快建设浙货网络分销和批发体系。重点在阿里巴巴“中国产业带”业务板块建设“浙江产业带”,各市、县(市、区)选择具有当地特色和优势的产业集群或批发市场,设立“区域性产业带”,开展网络分销和批发业务。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区域产业带建设的计划和思路,填写申请表(附件2),统一报省商务厅。
(三)推进品牌浙货的网络零售业务。以开设“天猫旗舰店”为重点,全面推进品牌浙货的网络零售业务。推动省内具有品牌影响力的生产企业开展网络零售业务,鼓励其重点依托天猫等网络零售平台开设网络旗舰店,将产品直接卖给全国消费者,提高产品利润和附加值。有关企业根据入驻“天猫”的相关要求,向天猫提交入驻申请资料后,由企业所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将已经提交申请的企业名单统一报市级商务部门汇总。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在每月中旬和月底,分两次将企业推荐名单汇总表(附件3)报省商务厅,经省商务厅审核后将企业名单统一推荐到阿里巴巴集团,阿里巴巴集团在符合天猫入驻规则的前提下,尽快进行资料审核,落实入驻相关流程,并积极创造条件,推动更多浙江企业入驻。
(四)有序开展浙货网络促销活动。依托聚划算平台的营销功能,建立沟通机制,进行深度探讨和交流,在条件成熟时,进行浙江特色产品的网络营销。支持已开设淘宝(天猫)店铺的企业积极参与依托聚划算平台的营销活动,并推动建立沟通机制,挖掘浙江“新奇特商品”,对浙江的特色产品营销方案进行深度探讨和交流,在条件成熟时利用聚划算平台进行统一的营销推广。
同时,积极鼓励各地企业依托其他各领域具有优势的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
三、工作流程
(一)全省统一安排“特色馆”和“产业带”建设。根据各地上报的地方特色馆和区域产业带的建设计划,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会同阿里巴巴集团公司,充分考虑当地产业特色、电商配套、政策力度等要素,采取竞争性方式,统一安排各地“特色馆”和区域“产业带”建设计划,并指导各地做好电子商务拓市场相关工作。其中,2014年在上报的地区中,分别选择3-5个“特色馆”和3-5个“产业带”作为试点项目,给予财政补助等相关政策支持;以后年份财政补助计划视工程进展情况再定。宁波市相关财政支持政策由宁波市商务局商财政局确定。
(二)市、县负责确定运营服务机构。根据“特色馆”和“产业带”建设需要,由“特色馆”和“产业带”对应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浙江省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名录》的入选企业中(以下简称《名录》,具体按《浙江省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发布),采取评审、招标等公平公开的方式,确定负责当地“特色馆”或“产业带”日常服务的运营机构。《名录》发布之前,各地可在符合阿里巴巴集团有关运营服务机构资质要求的基础上,通过上述方式确定运营机构。
(三)运营机构做好日常服务工作。有关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特色馆”和“产业带”建设需要,与负责运营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签订协议,明确服务内容和考核依据(含政策支持的公共服务、企业自费的增值服务等)。相关运营机构要严格执行协议内容,做好日常服务工作。运营机构的服务质量,将作为省财政资金补助以及《浙江省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名录》调整的重要依据。同时,运营机构可为当地企业依托其他优势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统一提供相关服务。
(四)其他事项。各地“特色馆”和“产业带”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情况,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阿里巴巴集团共同协商落实。“天猫”旗舰店建设工作,委托省电子商务促进会协调“天猫”相关负责部门落实。各地商务部门要在全省统一部署下,积极与阿里巴巴集团沟通对接,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地确定运营机构,并加强日常指导和服务,确保“特色馆”和“产业带”建设工作有序推进。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落实工作任务。各地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电子商务在拓市场、促消费、惠民生中的重要作用和意义,将拓市场工作作为电子商务发展的重点予以推进。商务部门要明确责任处室和责任人,深入摸底调研,积极提出申报,并会同财政等部门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更好的利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市场。
(二)落实支持政策,加大推进力度。各地要把电子商务拓市场作为电子商务工作重点,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应安排一定专项资金用于电子商务拓市场相关工作,着重对贡献突出的电商平台、电商企业给予奖励;对负责当地“特色馆”、“产业带”等运营机构给予相应补助。
(三)加强质量监管,保护消费者权益。各地商务部门要积极加强与工商、质监等部门的联络沟通,根据浙政办发〔2013〕115号文件的责任分工,把好产品质量关,推进电子商务溯源体系建设,从源头上防止假冒伪劣商品进入电子商务交易环节;并认真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四)做好行业统计,加强考核督查。各地要做好特色馆、产业带和品牌商品旗舰店的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地方典型企业统计库,完善统计口径,并通过“浙江省电子商务行业统计监测系统”上报相关数据。统计数据将作为电子商务拓市场工作成效和政策补助的重要依据,并列入对各地电子商务工作的考核内容。
请各市商务主管部门汇总所辖县(市、区)上报的附件所列有关申报表,并认真填报市本级相关申报表和汇总表,经市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后,于10月31日前统一报送至省商务厅电子商务处(同时报送电子版)。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省商务厅电子商务处 彭玉波
电 话:0571-87056297
传 真:0571-87057547
电子邮箱:pengyubo@zcom.gov.cn
联系人:省财政厅企业处 夏慧民
电 话:0571-87058420
传 真:0571-87058469
2. 产业带项目申报表
3. 品牌企业推荐名单汇总表
4. 地方特色馆、区域产业带建设计划汇总表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3年10月12日
农特产品特色馆项目申报表
地区: 市、县(市、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基本情况 |
主管部门 |
分管领导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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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业务部门 |
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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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
座 机 |
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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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基础 |
主要产业 |
主要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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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值总量 |
万元 |
企业数量 |
家 |
集群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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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商基础 |
卖家网商 |
家 |
供应链 企业 |
家 |
网商主要入驻平台: (如:阿里巴巴、淘宝、 京东、苏宁、易迅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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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数量 |
个 |
品类数量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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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计划 |
是否建特色馆 |
是( ) 否( ) |
若已建特色馆,上报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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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馆计划建馆时间 |
年 月 |
特色馆计划建馆周期 |
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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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政策 |
扶持资金总量 |
万元 |
资金扶持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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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政策及力度:(例如:仓储物流、办公场地、招商动员、媒体宣传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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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政府 审核意见 |
审核意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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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带项目申报表
地区: 市、县(市、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基本情况 |
主管部门 |
分管领导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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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业务部门 |
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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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
座 机 |
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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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基础 |
主要产业 |
主要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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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值总量 |
万元 |
企业数量 |
家 |
集群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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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商基础 |
卖家网商 |
家 |
供应链 企业 |
家 |
网商主要入驻平台: (如:阿里巴巴、淘宝、 京东、苏宁、易迅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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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数量 |
个 |
品类数量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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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计划 |
是否建产业带 |
是( ) 否( ) |
若已建产业带,上报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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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带计划建馆时间 |
年 月 |
产业带计划建馆周期 |
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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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政策 |
扶持资金总量 |
万元 |
资金扶持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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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政策及力度:(例如:仓储物流、办公场地、招商动员、媒体宣传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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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政府 审核意见 |
审核意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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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企业推荐名单汇总表
地区: 市、县(市、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企业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主要产品 |
主要品牌 |
商标专利 |
地方特色馆、区域产业带建设计划汇总表
地区: 市(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地区∕项目 |
地方特色馆 |
区域产业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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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级 |
是否 建设 |
建设 时间 |
建设 顺序 |
是否 建设 |
建设 时间 |
建设 顺序 |
|
所 辖 县 ︵ 市 、 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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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建设时间具体到年月,建设顺序填写阿拉伯数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