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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行电子化备案完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土资源部
发布部门 国土资源部 发布文号 国土资厅发[2012]35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2-06-14 实施日期 2012-06-14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房产建设 产业领域 土地房产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行电子化备案完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2]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土地估价师和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是土地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土地估价行业的监督管理,是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部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以来,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已成为行业管理的主要制度,连同土地估价报告抽查评议制度一并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估价行业管理,规范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维护土地市场秩序,自2012年7月1日起,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完成的土地估价报告一律实行电子化备案。在向委托方提交土地估价报告之前,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应当登录国土资源部网站(tdgj.mlr.gov.cn)或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www.creva.org.cn),通过“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进行报告备案,取得电子备案号。

涉及企业改制的土地估价项目,仍按《关于印发<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42号)执行。企业在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初审时,所提交的土地估价报告应当具备电子备案号。

实施电子备案后,土地估价中介机构不再上报估价业绩项目清单,有关业绩和备案情况由“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自动生成并向社会公示。

部将在本通知下发后,组织开展相关培训。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开展培训,并依托“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进一步完善土地估价报告抽查评议制度,定期组织行业协会及有关专家,对备案的土地估价报告开展抽查评议。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0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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