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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印发《人民银行、质检总局关于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加强企业诚信信息资源共享合作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文章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银办发[2006]216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6-08-30 实施日期 2006-08-30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印发

《人民银行、质检总局关于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加强企业诚信信息资源共享合作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2006年8月30日 银办发[2006]216号)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人民银行 质检总局关于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加强企业诚信信息资源共享合作的会议纪要》印发你们,请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与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会议纪要精神,共同研究,积极配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试点方案,分别报人民银行总行及质检总局备案后实施。

人民银行、质检总局关于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加强企业诚信信息资源共享合作的会议纪要

(2006年7月16日)

2006年7月5日,人民银行苏宁副行长与质检总局葛志荣副局长在中央党校联合主持会议,就人民银行与质检总局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加强企业诚信信息资源共享合作进行了交流协商。双方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一、人民银行与质检总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要求和十六届三中、五中全会提出的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原则,围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开展信息共享合作。企业诚信信息资源共享合作可以使质检部门了解企业的信贷诚信情况,可以使商业银行了解企业认证和产品质量等情况,有助于商业银行向优质企业提供信贷支持,避免向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企业提供信贷,有利于降低信贷风险和提高企业产品质量诚信。

二、质检部门可提供的信息包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中国名牌、免检产品、产品质量抽查、特种设备许可及安全管理、国家监督抽查和生产许可证、进出口企业通关、出口免验绿色通道、企业认证、各类“黑名单”及“红名单”、违规处罚及处罚执行情况等信息。

三、人民银行对质检部门要求提供的企业评级和赔偿支付能力等信息将积极研究,在法律法规许可的情况下尽快提供。

四、双方提供的信息要及时更新。双方在信息化建设中要加强开发利用、资源共享、互通互联、信息安全等方面的合作。

五、双方要本着明确目标、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加快推进的原则,进一步协商沟通,抓紧拟订一个合作方案框架。对今后的各项工作要按计划逐项落实,密切配合,加快推进信息共享工作。

六、质检总局由办公厅牵头,人民银行由征信管理局牵头,尽快组织相关司局按照会议议定的事项,明确具体项目,逐项抓紧落实。在制定合作方案时,要考虑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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