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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小组暂行条例

文章来源:国家经济委员会(已变更)
发布部门 国家经济委员会(已变更)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3-12-02 实施日期 1983-12-02
法律话题 质量消保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质量管理小组暂行条例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日国家经济委员会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广大职工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扎实、有效地开展质量管理小组活动,不断提高质量管理和产品、运输、工程、服务质量水平,特制订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我国的质量管理小组活动,是职工参加民主管理的新发展,是解决质量问题、提高企业素质的一种好形式,是企业质量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这项活动以我国班组建设和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的经验为基础,并采用了科学质量管理的理论和方法,具有鲜明的群众性和科学性。

第三条 积极开展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对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发扬我国职工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优良传统,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提高职工思想政治和技术业务素质,推动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科学管理水平和综合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条 把质量(包括品种规格)摆在第一位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长远方针,广大职工参加质量管理是实现这一方针的群众基础。工业交通、工程建设、商业服务等系统的各级领导要发动群众广泛开展质量管理小组活动。

第五条 各级行政部门要会同工会,发动职工参加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并把这项工作同开展“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同劳动竞赛、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技术协作、评比表彰先进等活动紧密结合起来。

第六条 凡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从事各种劳动的职工,围绕企业的方针目标,运用质量管理的理论和方法,以改进质量(产品质量、运输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组织起来,开展活动的小组,可统称为质量管理小组(以下简称小组)。

第二章 组织和管理

第七条 小组的组建要从实际出发,可采取自愿结合或行政组织等多种方式,可以在班组、车间(部门)内建立,也可以跨班组、跨车间(部门)等。要注重发展生产现场、施工现场、服务现场的小组。小组的组成提倡工人、技术(管理)人员、干部“三结合”。小组的组长,应由热心质量管理、能带领全体组员开展活动的人员担任。

第八条 为便于开展活动,小组的人数以3-10人为宜,一般不超过15人。

第九条 小组建立并确定课题后,要向所在车间(部门)注册登记,由车间(部门)汇总报送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跨车间(部门)的小组直接向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各级“优秀质量管理小组”,由相应一级的质量管理协会和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小组的日常活动受所在车间(部门)领导 ,跨车间(部门)的小组受企业领导。

第十一条 各级质协和企业,要设专人负责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的组织、管理等日常具体工作。

企业各级领导、质量管理部门,要召开小组组长会议,介绍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提出课题和任务,并会同工会,经常对小组活动进行指导和帮助。小组活动经费,由所在企业安排解决。

第十二条 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小组,主管部门要关心帮助。如停止活动持续半年,应予注销。

第三章 活动和教育

第十三条 小组要根据企业方针目标的展开,从分析本岗位、班组、车间(部门)的现状着手,围绕提高质量、降低消耗以及文明生产、为用户服务、改善管理、提高小组素质等方面选择课题。企业领导也可根据需要布置课题。

小组完成课题后,应选择新的课题,继续开展活动。课题变更,要及时备案。

第十四条 小组要集思广益,分工负责,按“计划、实施、检查、处理”工作程序开展活动,做到目标明确、现状清楚、对策具体、措施落实,并要及时检查、总结。

第十五条 小组活动要学创结合,讲求实效,注意吸取我国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的经验。同时也要学习和借鉴外国的科学管理经验,努力做到专业技术、管理技术和其它科学方法相结合。

第十六条 小组要如实做好活动记录,包括课题、实施情况、现状分析、对策措施、数据处理及出席人员等项目。企业可根据需要,统一记录格式。

第十七条 小组取得成果后,要制订标准化措施予以巩固。成果涉及技术、管理等标准的变更,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认证、审批工作。

第十八条 质量教育是小组活动的重要内容,企业的教育部门要把质量管理教育作为职工教育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质量管理部门要根据小组成员的文化程度、技术水平,提出质量教育的具体内容与要求,并积极参与教育计划的实施。

第十九条 质量教育的基本内容包括:质量意识教育;全面质量管理的基础知识;企业的方针目标;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程序、方法;实用的数理统计及其他科学方法;专业技术和有关文化知识等。

第二十条 企业对小组成员每年要进行八小时以上的质量教育,对组长、骨干应增加教育的课时与内容。经过教育和实践,使小组成员掌握质量管理的基础知识及常用数理统计工具,提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 各级领导要为小组提供必要的条件,积极鼓励小组开展活动。小组集体活动每月不少于两次。

第四章 交流和发表

第二十二条 为了推进小组的活动,各级领导、质量管理部门、工会和质量管理协会要经常组织各种形式的经验交流,定期召开成果发表会。

第二十三条 成果发表会以交流经验为主要目的,可按小组类型分别进行。发表形式提倡朴实、从简。发表会要有领导、质量管理工作者和小组代表参加。要推荐办事公正、具有质量管理专业技术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评审小组,负责对发表的成果进行评审。成果发表后,可以对发表者简短提问。

第二十四条 推进者的开拓性工作与创造性劳动,对发展小组具有重要的作用。各级主管部门也要组织对推动小组活动作出成绩的领导、质量管理工作者、小组骨干及其他人员,进行经验交流和成果发表。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质量管理部门、质量管理协会要编印以小组为主要对象的教材、成果汇编等资料。小组应优先获得这些教材和资料,并参加有关的学习和交流活动。

第五章 评选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为了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各级质量管理部门、工会和质量管理协会,每年要组织一次优秀小组的评选活动。

基层评选采用活动评价与成果评价相结合的办法。活动评价应将小组活动的经常性、持久性、全员性和科学性作为主要依据。成果评价既要重视有经济效益的成果,也要重视改善管理、提高技术、改进服务、安全生产、开发人才、班组建设等方面的成果。

第二十七条 对企业的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和推动小组活动作出贡献的领导及质量管理工作人员,可由所在企业根据考核奖励的条件,在企业奖励基金中给予一定的奖励;成绩显著的,企业可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办理,但不得重复发奖。以上奖金均包括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奖金限额之内。

全国和省、市、自治区的优秀小组由主管部门颁发奖牌或证书、证章,所在企业将荣誉记入小组成员个人档案,作为晋级和职称评定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八条 小组成果按其所取得的全面效益(包括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进行评价。根据该评价,由所在企业按国务院《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的规定,给予奖励。但不得重复计奖发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条例也适用于各事业单位。

第三十条 本暂行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各部门、各地区可根据本暂行条例,结合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本暂行条例由中国质量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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