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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财政部关于抽调医务人员支援其他部门或参加临时任务期间所需经费处理原则的规定

文章来源:卫生部(已撤销);财政部
发布部门 卫生部(已撤销);财政部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57-05-31 实施日期 1957-05-31
法律话题 医疗卫生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抽调医务人员支援其他部门或参加临时任务期间所需经费处理原则的规定

(1957年5月31日发布)

根据各地反映,公私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常被抽调支援其他部门或参加临时任务,过去对被抽调的公立医疗机构的人员工资、办公及旅差等费多由原单位负担;对被抽调的联合医疗机构的人员和开业医生所给予的补充也多不合理;以致给各公私医疗机构造成了很多困难。兹为纠正这种不合理的现象,特作如下规定:

(一)公立医疗机构办理各种体格检查和承担各种会议(指各部门召开的会议)的医疗工作时,除兵役体检应按兵役体检经费的开支标准办理外。其余均应一律按照当地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抽调公立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支援筑路、修河、勘探、建筑国防工程及其他临时任务时。在抽调期间所有人员工资、办公杂支和旅差等费均应由受支援的单位负担。

(三)抽调公立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组织医疗预防队下乡治疗或扑灭疫情时。在抽调期间除人员工资由原机构担负外,其办公杂支和旅差等费均应由组队的卫生主管部门在当地卫生事业费内列支。

(四)抽调联合医疗机构的人员和开业医生支援各项建设事业我参加临时防治任务时,受支援的单位应参照他们的平时收入发给工资。

(五)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原则的精神,参照当地具体情况,拟订具体实施办法,报经当地人民委员会批准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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