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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局关于向申请人出具优先权证明的办法[失效]

文章来源:中国专利局
发布部门 中国专利局 发布文号 国专发法字[1988]第24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1988-03-01 实施日期 1988-03-01
法律话题 知识产权 产业领域

中国专利局关于向申请人出具优先权证明的办法

(1988年3月1日 国专发法字[1988]第24号)

各专利管理机关,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各代办处,上海分局:

一、为了更好地执行专利法,适应目前改革形势的需要,方便申请人,简化程序,做好向外申请专利的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二、中国申请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后,需要向外国申请的,可直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的要求。如该发明创造不是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中国专利局即可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

三、申请人收到优先权证明文件后,应按中国专利法的规定在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

四、本办法自1988年3月1日起施行。我局1985年7月20日发出的《关于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办法》的通知<(85)国专发法字第1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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