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水运行业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和跨国经营的若干意见
(厅水字〔2012〕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上海市、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中国船东、港口、水运建设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的文件精神,鼓励和引导航运、港口、水运建设等水运行业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和跨国经营业务,结合水运行业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和引导水运行业民营企业加快发展,为境外投资和跨国经营奠定坚实基础
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提升管理水平,创新经营模式,培养国际化发展理念,打造国际品牌,构建有效的风险防范体系,尽快做大做强,具备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二、鼓励民营企业联合成立产业联盟,增强国际竞争能力
支持民营企业成立产业联盟,鼓励有从事境外业务意向的民营企业加强联合,形成规模优势,参与国际竞争,更好地发挥行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为民营企业成立产业联盟提供平台,研究相关政策、规章制度,促进产业联盟健康发展。
三、引导大型国有企业发挥帮扶作用,降低民营企业经营风险
引导经营境外业务的大型国有企业依托已有的海外网络和商务平台,帮助民营企业承揽境外业务和处理境外事务,为民营企业进入国际市场提供便利,降低民营企业境外经营成本。引导大型国有企业帮助民营企业处理境外突发事件,帮助民营企业开展与境外行政机关、行业组织、工会等的沟通协调工作,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援助,减低民营企业境外经营风险。
四、提高行政服务水平,构建良好政策环境
继续坚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合理优化行政审批程序,为我国水运行业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和跨国经营提供便利条件。
加大投入和政策支持力度,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完善并落实对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和跨国经营的税收、融资、保险、换汇、结算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五、建立国际水运行业动态信息发布机制,完善风险预警服务
加强国际水运行业动态信息收集工作,建立国际水运行业动态信息发布机制,定期发布国际市场需求、市场环境、政策法规、技术规范、贸易投资、经济合作等国际水运行业信息,进一步满足民营企业及时了解、掌握国际市场信息的需求。
不断完善水运行业海外风险评估和预警服务,及时向有关企业通报设计国际政治、经济、社会等重大风险,帮助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化解危机,积极协助企业通过法律、经济、外交等手段切实维护合法权益。
六、加强民营企业人才培养,建设国际型人才队伍
加强民营企业专业型、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力度,积极配合制定向民营企业倾斜的人才引进和培养政策,为加强校企合作提供优惠政策与良好发展环境,鼓励发展协会型职业培训等方式,培养和引进国际型专业人才。引导民营企业加强对海外员工的安全教育和所在国家法律法规等的知识培训,为民营企业从事境外业务提供人才保障。
水运行业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和跨国经营,实施“走出去”战略是一项重大而长期的工作,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以及相关机构和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采取切实措施,为水运行业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和跨国经营创造有利条件和营造良好环境。同时,要注意跟踪了解民营企业“走出去”取得的效果和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反馈我部。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2年9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