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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妥善安置国有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海南省政府
发布部门 海南省政府 发布文号 琼府[1998]15号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8-05-08 实施日期 1998-05-08
法律话题 劳动就业 产业领域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妥善安置

国有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办法的通知

(琼府[1998]1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妥善安置国有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五月八日

关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妥善安置

国有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妥善安置国有困难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下岗职工,保持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困难企业下岗职工是指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停产和连续两年经营亏损、不能正常支付工资的国有企业,在实施企业改制过程中分流下岗的职工。

第三条 安置下岗职工,应遵循企业自行安置为主,社会帮助安置为辅和政府给予政策支持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自行安置下岗职工,主要采取拓展多种经营、组织劳务活动、综合利用资源等措施。企业确实难以安置的,可委托再就业组织提供就业服务。

第五条 各级政府要把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发展经济,创造就业机会。每年要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支持再就业工程,救助部分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要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

第六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商会和再就业组织,应积极开展再就业服务,引导下岗职工进入劳动力市场,拓宽社会安置渠道,指导和帮助企业妥善安置下岗职工。

第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各企业和再就业组织要增加投入,利用各类培训实体和基地,加大对下岗职工转业转岗培训的力度,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转业转岗培训和创业能力训练,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水平,开发创业能力,促进下岗职工的再就业。

第八条 企业为安置下岗职工兴办的独立核算企业,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等优惠政策。

第九条 企业确定下岗职工,必须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后方可公布名单。下岗职工名单应当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企业应当给下岗职工发出“下岗通知书”,注明下岗原因、时间及下岗期间的生活费、保险福利等事宜。

第十条 企业确定职工下岗,应当考虑职工的实际困难。夫妻双方都在企业的,原则上保证一方在岗。

第十一条 职工下岗期间,由企业按照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发给基本生活费。

第十二条 职工下岗期满3年仍未实现再就业的,由企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由该企业按照职工累计工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按照我省失业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金。

第十三条 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以提前离岗。职工提前离岗期间,其待遇可参照养老保险金的标准由企业解决。待其达到退休条件时再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四条 企业下岗职工下岗期间,其社会保险费应按规定缴纳。

第十五条 企业在实施兼并、减员增效计划或进行产权、资产转移前,应专项制定职工安置办法,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企业和有关部门应从资金、场地等方面予以支持,并落实自谋职业应享受的优惠待遇。

第十七条 企业可根据下岗职工的特长,联系流动、借用、组织支援其他单位。职工借用、支援到其他单位工作期间,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双方单位商定。

第十八条 下岗职工凭本人劳动获得相对稳定收入并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视为再就业,企业不再发给基本生活费。

第十九条 企业原有下岗职工未能安置的,除管理和技术岗位外,一般岗位不得新招收职工。

第二十条 新建企业和企业扩建生产项目需要新招用职工时,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应优先招用企业下岗职工。

第二十一条 企业通知下岗职工重新上岗,再就业组织安排下岗职工再就业,职工本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15日内报到。对逾期不报到者,企业可以同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拒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二条 下岗职工不参加企业组织的生产活动、职业指导、转业训练,拒绝参加由有关部门和再就业组织为下岗职工组织的专场招聘活动的,企业不再给其发放基本生活费,并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 企业和下岗职工因执行本办法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原则上适用于其他所有制企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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