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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2008)

文章来源:环境保护部
发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发布文号 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8-12-06 实施日期 2008-12-06
法律话题 环境能源 产业领域 环境保护 ; 公共管理

环境保护部令

(第3号)

《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8年11月21日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

二○○八年十二月六日

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

环境保护部决定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做如下修改:

一、第十条修改为:“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一)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

(二)销售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

(三)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的;

(四)使用Ⅱ类、Ⅲ类放射源的;

(五)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

二、第十一条修改为:“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一)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的;

(二)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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