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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文章来源:贵阳市政府
发布部门 贵阳市政府 发布文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4-07-04 实施日期 1994-07-04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制造加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

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1994年7月4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贵阳市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作如下修改:

第十二条:液化石油气钢瓶,应有产品合格证、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和监检合格证书。钢瓶投用前,经营单位应携带以上有关技术资料向市劳动局办理注册手续后(包括在用旧钢瓶、经营单位转让的钢瓶以及外地流入本市的钢瓶),方可使用。资料不齐全的,必须通过检验,合格后,方可注册。所有技术资料,供气单位应建档保存。

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必须严格实行钢瓶充装两次检重制度,不得超装或少装。气瓶定期检验工作不落实,不得从事气瓶充装业务。

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单位,应经劳动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担。在我市使用满一年的钢瓶应进行首次检验,以后每五年检验一次,使用20年以上者,每二年检验一次,当钢瓶受到严重腐蚀、严重损伤或充装前发现有危及安全的隐患时,可不受检验周期的限制,由检验单位确定,提前进行检验或缩短检验周期。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内压力容器及工艺管道系统的安装,必须接受市劳动局的监督检查。工艺管道和设备系统须经水压试验、气密试验,置换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压力容器在使用前,产权单位还须到市劳动局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册登记,领取《压力容器使用证》,并按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定期检验。

附:《贵阳市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修改前的条文。

第十二条 液化石油气新钢瓶,必须由经营单位报市劳动局验收合格,办理注册手续后(旧钢瓶须补办),方能使用。技术资料交由供气单位按批建立技术档案。

钢瓶应保持瓶体油漆完好,瓶体表面用油漆喷上注册标记及下次检验日期。瓶体重量和容器参数不清楚、不齐全的,不得充装使用。严格实行钢瓶充装两次检重制度,不得超装、少装。新钢瓶使用后,须经市劳动局指定的单位定期检验。满一年进行首次检验;以后检验年限依次为五年、四年、三年、二年;超过十五年的,每年检验一次。

站、点内压力容器及工艺管道的安装必须接受市劳动局的监督检查。安装完毕,在水压试验、气密试验后,应抽真空或充氮(气顶水)置换合格。压力容器在使用前,使用单位还须到市劳动局登记注册,领取《压力容器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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