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汇报书 - 报告范文法规查询
汇报书
法律法规库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改价格[2008]3295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2008-12-04 实施日期 2008-12-04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医疗卫生 产业领域 食品药品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8]3295号)

卫生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卫生部《关于申请设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收费的函》(卫规财函[2008]26号)收悉。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的复函》(财综[2008]70号)规定,现就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医学会,在疫苗受种者或监护人、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存在争议并申请技术鉴定时,向申请鉴定方预收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补偿鉴定直接成本并兼顾缴费者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经鉴定,属于一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统筹安排;由二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不属于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提出鉴定的申请方承担。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四日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

相关法规推荐

  1. 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科技部关于印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 2002-02-21
  2.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 财政部 · 2015-10-23
  3.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局办公室等关于加快落实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 财政部 · 2015-09-25
  4.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管... 财政部 · 2009-12-02
  5. 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5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 1995-10-13
  6.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证照收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财政部 · 1994-06-23
  7.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 · 1994-06-22
  8.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放水泥、注射针(器)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财政部 · 1994-05-04
  9.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紧急通知 财政部 · 2010-11-26
  10.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 财政部 · 201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