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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小客车号牌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2014)

文章来源:贵阳市政府
发布部门 贵阳市政府 发布文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2014-06-25 实施日期 2014-06-25
法律话题 交通运输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20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小客车号牌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已经2014年3月3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2014年6月25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小客车号牌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为完善本市小客车号牌管理的相关措施,进一步有效控制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确保城市道路畅通、安全、环保,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贵阳市小客车号牌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第5号令)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三款修改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国家规定的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执行。”

二、第三条第一款中的“核发普通号牌的小客车不能在本市一环路(含一环路)以内的道路通行”修改为“核发普通号牌的小客车在每日7时至21时不能在本市一环路(含一环路)以内的道路通行”。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条第二款:“持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下肢残疾人购买符合准驾车型的机动车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时,可以申请配套核发能在本市一环路(含一环路)以内道路通行的专用通行证。”

三、第四条修改为:“符合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申请核发小客车专段号牌配置指标: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

(二)名下无小客车的家庭连续2年摇号未中签,经申请按照抽签序号在规定控制指标和期限内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专段号牌配置指标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可以摇号及其他有利于控制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的方式分配。

第三条第二款和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实施细则,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核发小客车专段号牌配置指标的相关工作。”

四、第五条与第六条合并作为第五条,修改为:“单位和个人以摇号方式取得小客车专段号牌配置指标,应当依照本暂行规定登录贵阳市小客车专段号牌管理信息系统或者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摇号登记。

可以办理摇号登记的个人包括:

(一)本市户籍人员;

(二)驻筑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三)在本市居住的港澳台人员、华侨和外国人;

(四)持有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五)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小客车的。

单位办理摇号登记的条件和内容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规定。

摇号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并按程序向社会公告。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摇号结果,并供申请摇号的单位和个人查询。”

五、第七条作为第六条,修改为:“单位、个人出售、报废其在本暂行规定实施前登记入户或者在本暂行规定实施后取得专段号牌配置指标登记入户的小客车,可以直接取得更新的小客车专段号牌配置指标。”

六、第八条作为第七条,修改为:“经摇号取得的小客车专段号牌配置指标有效期为3个月。根据车辆买卖合同约定提车期限超过3个月的,可以在期满之日前1个月内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小客车专段号牌配置指标在前款规定的有效期内,不得重复办理摇号登记。

有效期满未使用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满之日前主动及时登录贵阳市小客车专段号牌管理信息系统或者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撤销摇号中签指标;未主动撤销摇号中签指标或者两次摇号中签未使用指标的,2年内不得申请参加摇号。

提供虚假信息登记取得的小客车专段号牌配置指标无效,相关责任人2年内不得申请参加摇号,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小客车专段号牌配置指标不得转让。”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情况,可依法对在本市行驶的非本市籍机动车采取相应监管及通行限制措施。

违反本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专用通行证或者未将专用通行证与经依法登记符合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配套使用的,该机动车不能在本市一环路(含一环路)以内的道路通行。”

八、根据以上修改,对其他条款的个别文字和部分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九、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贵阳市小客车号牌管理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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