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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严防口蹄疫从香港传入内地的紧急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发布部门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发布文号 [1990]农[检疫]字第1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0-02-20 实施日期 1990-02-20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医疗卫生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农业部关于严防口蹄疫从香港传入内地的紧急通知

((1990)农(检疫)字第1号)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农牧厅(局)、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所、动物检疫所:

据香港报界、电台、电视台近日连续报导,香港地区自今年一月以来暴发了猪的严重传染性疾病——口蹄疫。至二月十三日止,“全港九成的农场饲养的猪只受感染,估计死亡达一万多头”,损失十分严重,目前尚未定型。为严防该病传入,特通知如下:

一、立即暂停从港澳地区或途经港澳地区进口各种偶蹄动物,包括猪、牛(黄牛、奶牛、水牛)、羊(绵、山羊等);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外交官及各种交通工具上的工作人员)以任何形式将港、澳地区屠宰、加工的猪、牛、羊等偶蹄动物的肉类(罐头产品除外)运入或带入内地;

三、由香港进口饲料、原料的加工企业要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销往内地的严格审查、监测;

四、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而途径港、澳地区运入内地的偶蹄动物的肉类,必须经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

五、对经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从港澳或途径港澳地区进口的其他动物产品,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进行严格的检疫及消毒工作;

六、对来自港澳地区的运输工具,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所要进行严格的消毒处理;

七、有供港澳活畜任务的省(市、区)应加强产地检疫工作和进一步加强对运输工具的消毒工作;

八、请海关、边检有关部门给予配合。

邻近港澳边境各市、县畜禽防疫部门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要紧密配合,密切注视疫情动态,提高警惕,严加防范。一旦发生疫情,要及时采取紧急措施,就地扑灭并及时上报我部。

一九九0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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