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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发布部门 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发布文号 经审办字[2004]8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7-29 实施日期 2004-07-29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

印发《河北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经审办字[2004]8号 2004年7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

为保证审计质量,充分运用审计成果,切实发挥审计机关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作用,近日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河北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对经济责任审计的立项、程序、内容、评价及成果利用等进行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

河北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

审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在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中,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和行政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的作用。为进一步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科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9]20号)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就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按照党管干部和分级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明确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重点

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接受党委的委托,运用审计手段依法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任期内经济责任的履行程度及个人遵守财经法规的情况所进行的鉴证、监督与评价。

对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离任审计。指党政领导干部提拔、转任、辞职、免职、离岗、退休时所进行的审计。

任中审计。指对重要部门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任期内所进行的例行审计。

专项审计。指针对某一特定事项(含某专项资金的使用,涉及大额资金投入的重大项目决策,配合纪检监察及检察机关对经济案件的立案审查侦察)所进行的定向审计。

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必须按照党管干部和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干部任免管理权限分级组织实施。审计机关开展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立项依据为本级党委或组织部门报经本级党委批准出具的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各级组织部门应根据领导干部任职情况及时调整计划,在年底之前制定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报党委审批。审计委托书可按年度计划一次下达,也可以按季度分期下达,由审计机关按照本级党委或组织部门关于被审计对象轻重缓急的要求分步实施审计。制定年度审计计划要把握以下重点:掌握资金量大或者有资金管理及审批分配权、有经济执法处罚权单位的领导干部;任职超过3年的领导干部;即将转任或退休离任的领导干部;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线索比较具体的领导干部;拟提拔的领导干部。

二、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和要求,进一步规范审计程序

经济责任审计既是对领导干部实施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又是一种严肃的执法行为,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根据现行审计法规,要严格遵循以下审计程序:

审计立项。经济责任审计是一种“受托”审计,本级党委或组织部门报经本级党委批准出具的“审计委托书”是审计机关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立项的依据。

审前调查。审计立项后,审计机关应对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缜密的审前调查,以增强审计的针对性。

制定审计方案。在审前调查的基础上,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出内容详实具体、重点明确突出、方法切实可行的审计方案,并报委托机关备案。

下达审计通知书。根据相关审计法规的要求,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应同时送达被审计对象本人,并告知被审计对象及单位做好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准备。

进点公告。审计组进点后,要会同纪检、组织等相关部门召开由被审计对象、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的中层及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见面会,对审计的相关事项予以公告。

审计实施。审计组以对财政财务收支的账目审查为主要手段;对重大经济决策的科学性和效益性实施必要的审计调查;对该单位及本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鉴证,并就其合规性和效益性作出恰如其分的分析和评价。

出具审计报告。审计结束后,审计机关向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送达被审计对象所在部门、单位和本人签署意见。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对象本人就审计报告提出的异议要认真研究,必要时要进行有针对性的审计复核。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认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的建议。

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终结后,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对象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要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对该单位存在的问题作出与被审计对象相关的责任界定,并向本级党委或组织部门提交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三、按照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的要求确定审计重点,逐步规范审计内容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按照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的要求确定审计重点。

市、县(市、区)、乡(镇)党委书记重点审计内容:国家财经法规执行情况;党委重大经济决策的科学性和效益性;党委对地方财力投向决策中是否体现了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的要求;经济领域的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和廉政管理责任履行情况。

市长、县(市、区)长、乡(镇)长重点审计内容:国家财经法规执行情况;财政收支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效益性;政府重大经济决策的科学性、效益性;政府债务的风险性;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经济领域的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和廉政管理责任履行情况。

政府部门领导重点审计内容:财务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专项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执法部门收支两条线规定执行情况,经济领域的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和廉政管理责任履行情况。

在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要注意对盲目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和搞虚假政绩的行为予以揭示,引导党政领导干部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

四、进一步探索审计方法,着力提高审计效率和审计质量

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机关面临的一项全新的工作,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在审计规范、审计组织形式、审计方式、技术手段和成果利用等方面不断探索。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审计机关要充分利用各年度例行审计中所取得的审计成果,力求做到与年度财政预决算及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相结合,避免重复审计。对重要项目的审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和审计机关共同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要充分发挥内审机构的作用,对省系统垂直管理部门的市县机构及省直厅局管理机构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以本系统内审机构为主,审计机关予以业务指导。垂直管理部门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审计机关负责对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的资质认证和审计质量进行检查。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对个别经济事项可以采取依法审计调查的方法进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监督、管理和任免工作的需要,对一些群众反映强烈,或认为比较重要的事项,也可以报经本级党委批准后委托审计机关采取专项审计调查的方法进行查证。

五、审计评价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审计机关对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评价应从实际出发,以审计认定事实的定量评价为主,力戒空洞鉴定式的抽象评价。审计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评价原则。审计机关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评价,确保评价定性有法可依。

(二)实事求是原则。审计评价应依据审计认定的事实进行,确保事实有据可查。

(三)客观公正原则。审计评价要确保客观公正,不能带有个人感情的好恶和偏见。

(四)全面评价原则。审计评价既要反映查证认定的问题,又要反映领导干部的相关业绩。在对同一审计对象的审计评价中定性不能相互矛盾。

(五)一致性原则。审计评价应在审计事项范围内进行,与审计无关的事项不予评价。要确保评价的内容与审计的内容同被审计对象的职责权限相一致。

(六)重要性原则。对管理、监督和使用干部中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要作出认真评价,对一般性的事项可以不作评价。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要紧紧围绕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经济管理和发展责任、可持续发展责任、经济领域内廉政管理和个人廉政责任进行。

六、注重对审计成果的利用,充分发挥审计在干部管理中的监督作用

审计成果的利用是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环节和价值的最终体现。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充分利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干部管理中的监督作用。各级党委应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考评和干部使用的重要参考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束后,被审计对象的管理部门应根据审计结果与被审计人进行有针对性的谈话,通报审计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应对审计中发现和移交的案件线索组织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向审计机关通报。

经委托审计的党委批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可以采取适当的形式在一定的范围内实行公告或进行通报。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及时将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利用情况反馈给审计机关。

七、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形成合力

各市、县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或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并切实发挥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的作用。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做到优势互补。审计准备阶段,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向审计机关通报有关被审计对象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情况和需要查证的重要线索,审计机关应作好相应的保密工作。在审计实施中,审计机关对所发现的重要线索要认真核查,并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通报情况。对重大经济违法犯罪线索;应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检察机关。当审计机关因法定授权所限或其他因素,工作中遇到阻力或其他情况需要有关部门协助时,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

八、以提高审计人员整体素质为目标,不断加强审计队伍建设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造就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素质精、宏观意识强、干部管理通的高素质审计队伍是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迫切需要。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经济责任审计人员的政治理论、经济管理及审计业务的培训工作,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审计人员的法律意识、宏观意识、全局观念和政策观念,不断提高分析和判断问题的能力和业务水平,以尽快适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发展要求。

九、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

经济责任审计在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也是加强干部队伍管理的重要方法和有效途径。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依法行政力度的加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作用越来越重要。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新的工作,任务重,难度大。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听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汇报,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加强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帮助解决。

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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