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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停办外币清算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文章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 银发[2009]137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9-04-24 实施日期 2009-04-24
法律话题 金融监管 产业领域 金融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停办外币清算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银发[2009]137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天津、南京、武汉分行,总行营业管理部,福州中心支行,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上海、江苏、湖北、北京、福建(省、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厦门市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承办的外币清算业务自推出以来,为支持地方涉外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随着市场化建设的不断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停止办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承办的外币清算业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9年4月27日起,承办外币清算业务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各分局)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会员银行,将于2009年5月27日停止办理外币清算业务。

二、2009年5月8日前,外汇局各分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报截至4月30日境内外账户信息(包括开户银行、账户名、账号、账户资金余额)、风险基金余额、会员保证金余额。

三、2009年5月22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2009年1-5月结算利率。5月27日17:00,外汇局各分局停止受理所有日常清算业务,进行日中处理,与会员银行核对账户余额,并为会员银行按照结算利率计息。此后,外汇局各分局可不再为会员银行计息。

四、2009年5月31日至6月12日,外汇局各分局进行资金清理,完成会员银行、国际外汇管理局地市中心支局的账户余额核对和销户手续。待所有应手、应付款项和未达款项结算完毕后,外汇局各分局方可为会员银行办理销户手续,同时全额退还会员银行包括清算保证金在内的外币清算资金。销户手续完成后,外汇局各分局应将剩余资金划转至中国银行纽约分行。如会员银行申请提前退出外币清算业务,外汇局各分局应参照《关于下发规范外币清算业务有关细则的通知》(汇发[2000]2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办理,同时,对该通知中《外币清算业务操作细则》第十六条“会员退出清算时,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分局”的规定,在执行上可予以适当放宽。

五、2009年6月19日,外汇局各分局参照《关于规范外币清算业务的通知》(银发[1999]240号)关于年终决算的规定办理决算,结转收益。结出损益后,外汇局各分局按照规定提取风险基金,余额结汇后全部并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大账。同时,外汇局各分局应按年终决算要求编制决算报表留存,并将外币清算资金报表交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会计部门用于年底并表。

六、决算工作完成后,外汇局各分局应及时与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会计部门核对账务,并将所有会计资料(包括纸制和电子资料)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留存备查或移交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档案管理部门。2009年6月30日前,外汇局各分局想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关闭所有外币清算账户,并将所有风险基金划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账户,其余资金结汇后并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大账。

七、外汇局各分局在完成账户清理、资金划转等工作后,应与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进行固定资产和对,对所有未入账的固定资产,无论资金来源,一律纳入中国人民银行“160固定资产”客户核算。

外汇局各分局应严格按照上述步骤进行清理和关闭。外币清算业务停办工作完成后,需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安排的对外币清算业务的业务审计。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分支机构、外汇局各分局应予积极配合。在清理未结束前,有关业务人员不得调离原工作岗位。清理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分支机构、外汇局各分局应妥善解决原有机构设置和人员安置问题。

待外币清算业务停办工作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分支机构、外汇局各分局向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司、内审司)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报外币清算停办工作总结报告。

请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分支机构、外汇局各分局认真做好此次外币清算业务停办工作。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304,68402181。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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