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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 汇发[2011]46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1-11-17 实施日期 2011-11-17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 金融监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1]46号 2011年11月17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逐步消除中外资企业融资政策差异,缓解中小企业贸易融资难问题,在前期政策试点的基础上,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中资企业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境内金融机构在向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内企业)发放人民币贷款时,可以接受债务人提供的外汇质押,质押外汇来源仅限于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除外)内的资金。

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行应按照境内外汇划转等规定,凭质押贷款合同办理相关外汇划转。外汇质押项下人民币贷款合同执行完毕,如债务人未发生违约,所质押外汇由质押账户开户行审核相关凭证后划回原资金划出账户。

如债务人发生违约,由贷款行按未偿还人民币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金额以及当日该行挂牌的现汇买入价,计算应收外汇金额并直接办理结汇,剩余部分外汇划回原资金划出账户。

三、外汇质押币种仅限于银行间外汇市场挂牌交易的外币。

四、办理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上月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业务情况(附表1和附表2)。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应于每季度初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汇总上报上季度辖内金融机构办理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业务情况(附表3)。

五、各分局应将本通知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金融机构,并制定具体的操作指引,对银行和企业进行政策解读,加强数据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境内企业办理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业务均按照本通知执行。

附表1

金融机构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业务登记表

金融机构所在地外汇(分、支)局: 金融机构名称:

交易时间

贷款编号

债务人名称

企业代码

贷款签约金额

贷款签约期限

质押外汇金额

质押币种

贷款提款金额

贷款偿还金额

质押外汇变动金额

质押外汇履约金额

质押履约结汇金额

注:1、本表用于金融机构按月逐笔向外汇局报送上月新增、偿还和履约的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业务,一笔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发生签约、提款、偿还和履约等变动,均应逐笔填报;

2、交易时间指办理一笔人民币贷款的提款、偿还和履约等业务的时间,编制规则为4位年+2位月+2位日;

3、贷款编号共26位,编制规则为:6位地区码+6位金融机构标识码+8位日期时间(贷款提款日期时间,4位年+2位月+2位日)+6位业务流水码,一笔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对应一个贷款编号,一笔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的提款、偿还和履约等变动,应使用同一个贷款编号;

4、债务人名称指人民币贷款债务人名称,企业代码指债务人组织机构代码;

5、贷款签约金额指人民币贷款合同签约额(或含有人民币贷款额度的授信额度),以人民币元表示;

6、贷款签约期限以月为单位,不足一个月的折算为两位小数;

7、质押外汇金额以美元表示,非美元币种按当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折算为美元,下同;

8、贷款提款金额指债务人提取人民币贷款的金额,以人民币元表示;

9、贷款偿还金额指债务人一次(部分或全部)偿还人民币贷款的金额,以人民币元表示;

10、质押外汇变动金额指因人民币贷款部分或全部偿还引起的质押外汇变动(退还债务人)金额,质押变动金额以美元表示;

11、质押外汇履约金额指贷款违约时履约的质押外汇金额,以美元表示;

12、质押履约结汇金额以美元表示。

附表2

金融机构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业务月度汇总表

金融机构所在地外汇(分、支)局: 金融机构名称:

a上月末外汇质押

人民币贷款余额

b本月外汇质押

人民币贷款提款金额

c本月外汇质押

人民币贷款偿还金额

d本月发生质押履约

的人民币贷款金额

e本月末外汇质押

人民币贷款余额

a1上月末质押外汇余额

b1本月新增质押外汇金额

c1本月质押外汇变动金额

d1本月质押外汇履约金额

e1本月末质押外汇余额

注:1、本表用于金融机构按月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报送上月末辖内企业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业务统计数据,表中各项应根据《金融机构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业务登记表》汇总填报;

2、表中各项间校验关系如下:e=a+b-c-d、e1=a1+b1-c1-d1;

3、表中a、b、c、d和e项以人民币表示,a1、b1、c1、d1和e1项以美元表示。

附表3

辖内金融机构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业务季度汇总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分局(外汇管理部):

a上季度末外汇质押

人民币贷款余额

b本季度外汇质押

人民币贷款提款金额

c本季度外汇质押

人民币贷款偿还金额

d本季度发生质押履约

的人民币贷款金额

e本季度末外汇质押

人民币贷款余额

a1上季度末质押外汇余额

b1本季度新增质押外汇金额

c1本季度质押外汇变动金额

d1本季度质押外汇履约金额

e1本季度末质押外汇余额

注:1、本表用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按季度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上季度末辖内金融机构办理的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业务统计数据,表中各项应根据《金融机构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业务月度汇总表》汇总填报;

2、表中各项间校验关系如下:e=a+b-c-d、e1=a1+b1-c1-d1;

3、表中a、b、c、d和e项以人民币表示,a1、b1、c1、d1和e1项以美元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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