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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检疫局关于确定报检单保存期限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发布部门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发布文号 动植检综字[1996]46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6-09-11 实施日期 1996-09-11
法律话题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关于确定报检单保存期限的通知

(动植检综字〔1996〕46号)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植物检疫所:

根据部分口岸局反映历年报检单积存较多的情况,国家局对检疫业务中报检单的管理和保存期限进行了研究。为规范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根据《口岸动植物检疫系统档案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报检单连同其他单证及原始记录立卷归档,保存期限为长期。

1.特许进口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2.发现危险性病虫害的;

3.检疫结果提供货主或代理人作索赔依据的;

4.检疫结果出现争议或牵涉有关纠纷的;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有关规定的。

二、除上述情况外的报检单,作为短期档案保存,期限两年。

到期后的报检单,各局(所)可结合自己的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销毁。

请各局(所)接到此通知,对历年存放的报检单进行清理,分类归档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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