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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山西等省煤炭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04]187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2004-12-13 实施日期 2004-07-01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 公共管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山西等省煤炭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财税[2004]187号)

山西、内蒙古、青海省(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相关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

自2004年7月1日起,将山西省境内煤炭资源税税额调整至3.2元/吨,青海省、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煤炭资源税税额调整至2.3元/吨。

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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