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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计价格[2001]1998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1-10-16 实施日期 2001-10-16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

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00一年十月十六日 计价格〔2001〕1998号)

国家林业局:

你局《关于申请批准林权证登记发证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林函计字〔2000〕126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的复函》(财综〔2001〕4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自愿申请林权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发放《林权证》的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5元。

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有重点林区的林权进行登记过程中要进行现场勘测,勘测费按勘测面积分段累计征收。具体收费标准为:林权登记面积在1000公顷以下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3元,不足100公顷的,按100公顷计收;林权登记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包括1000公顷),3500公顷以下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2元;林权登记面积在3500公顷以上(包括3500公顷),7000公顷以下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1.5元;林权登记面积在7000公顷以上(包括7000公顷)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1元;林权登记面积在5万公顷以上的,勘测费按5万公顷计收。

三、其它林区(不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林农)的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不高于国有重点林区的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的原则,结合林权勘测费用支出的实际情况制定,抄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备案。

四、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自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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