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汇报书 - 报告范文法规查询
汇报书
法律法规库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

文章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发[1993]46号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状态 已被修改
发布日期 1993-04-22 实施日期 1993-04-22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教体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

(1993年4月22日 宁政发〔1993〕4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区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幼儿园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区境内举办的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各类幼儿园及其举办单位,均须执行《条例》和本办法。

提倡并支持乡(镇)村和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幼儿园。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幼儿园教育工作的领导,根据《条例》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幼儿教育发展规划。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二章 办园条件和登记注册

第四条 举办幼儿园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园址设置在安全区域内;

(二)园舍和设施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并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三)园长、教师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含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的文化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四)医务人员、保健员、保育员等工作人员具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条件;

(五)有正常的经费来源。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五条 具备办园的单位和个人,举办或者停办幼儿园,均须按照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幼儿园、学前班登记注册办法》进行登记注册。

(一)行署、市直属幼儿园,向所在地的行署、市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二)农村幼儿园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其他幼儿园向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登记注册。

第三章 管理

第六条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聘任,并向幼儿园的登记注册机关备案。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

第七条 幼儿园必须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及有关规定进行招生和编班。

第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对幼儿园的监督、指导和评估工作。评估结果是对幼儿园进行分类指导、确定收费标准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幼儿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并创造条件开设幼儿教师函授、自学考试。

第十条 民办幼儿园教师的最低工资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规定。

民办幼儿园应当创造条件,对聘任的合格教师,给予社会劳动保险。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的幼儿园,其教师的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奖惩,工资和福利待遇等,与小学教师同等对待,其他幼儿园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从事幼儿教育的学前教育专业和幼儿师范专业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需要改做其他工作,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逐步增加幼儿教育经费。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教育事业费中列支幼儿教育专项经费。

行署、市、县(区)应当在教育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幼儿教育。

第十四条 幼儿园的收费项目、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集资办园、捐资助园。

第十六条 发展幼儿教育所需基本建设资金,采取国家投资与多渠道集资相结合的办法筹集。

(一)教育行政部门新建和改建和扩建幼儿园园舍所需投资,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二)农村幼儿园园舍建设投资,由乡(镇)、村自筹解决。贫困地区农村举办幼儿园,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三)其他幼儿园园舍建设投资,由办园单位筹集。

第十七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卫生保健、安全防护等制度。

幼儿园收取的费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或者挪用。

第十八条 新建大型企业或者居民小区,建设单位应当同时配套建设幼儿园。

城乡规划建设需要拆迁或者占用幼儿园园舍,建设单位必须负责复建或者补偿搬迁费用。

第十九条 幼儿园园舍、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建筑面积、标准和规范修建。

在幼儿园园舍、设施建设中,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协同建设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和设施,不得在幼儿园附近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设施。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凡符合《条例》要求,在改善幼儿园办园条件,或者从事幼儿园管理及保育、教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幼儿园,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停止招生、停止办园: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威胁幼儿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定,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幼儿的,给予行政处分;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做玩具、教具并供幼儿使用的,处以罚款;

(三)侵占、克扣、挪用幼儿经费的,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罚款;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场址、园舍和设施的,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罚款;

(五)干扰幼儿园工作秩序,侮辱、殴打教师的,给予行政处分;

(六)在幼儿园附近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罚款;

(七)对危险园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给予行政处分,并通报批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招生。

前款所列行为的罚款数额,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

相关法规推荐

  1. 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的通知 教育部 · 2022-02-10
  2. 山西省幼儿园管理实施办法(91) 山西省政府 · 1991-12-11
  3. 南宁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 南宁市人大(含常委会) · 2005-07-29
  4. 辽宁省幼儿园管理实施办法(1997修订) 辽宁省政府 · 1997-12-26
  5.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州市保护城市中学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 · 1993-04-21
  6. 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2018修正) 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 2018-07-27
  7. 焦作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焦作市人大常委会 · 2019-07-05
  8. 安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安阳市人大常委会 · 2021-12-27
  9.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完善幼儿园收费政策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 2025-12-15
  10. 广州市幼儿园托儿所审批注册办法 广州市政府 · 1990-11-18

相关工作报告范文

  1. 2026幼儿园小班下学期班务工作计划报告 31人关注
  2. 2026幼儿园师德师风自查报告集锦 31人关注
  3. 幼儿园后勤工作自查报告 16人关注
  4. 乐心幼儿园安全自查报告 74人关注
  5. 幼儿园第一学期后勤工作计划报告 92人关注
  6. 2026幼儿园中班家长工作计划报告 63人关注
  7. 幼儿园保教部年度总结报告 84人关注
  8. 幼儿园教师师德师风的自查报告 70人关注
  9. 实验幼儿园秋季开学自查报告 91人关注
  10. 2026幼儿园秋季开学自查报告 36人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