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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文章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文号 自治区政府令第115号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1-10-11 实施日期 2001-10-11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教体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15号)

现公布《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规章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乌云其木格

2001年10月11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内蒙古自治区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规章的决定

(1993年2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0号发布)

为了适应变化了的新形势,维护政府规章的严肃性,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12条修改为:“未经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校内进行以学生常见病防治为主要内容的有偿服务,经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有偿服务,收费不得高于当地规定标准。组织以学生为对象的群体体质和健康状况研、监测工作不得收费。”

《内蒙古自治区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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