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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选拔面试的通告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4年第3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4-06-27 实施日期 2014-06-27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税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选拔面试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4年第3号)

第二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选拔笔试工作已经结束。根据组织推荐及笔试成绩,经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共有221人入围,准予参加面试。现将面试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面试人员名单

具体名单详见。

二、面试时间

2014年7月5日-7日。

三、面试报到注册与食宿安排

参加面试考生分3批报到注册。各批次考生报到注册安排见附件2。原则上不接受提前报到注册。

报到注册地点:中影大酒店;地址: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国家中影数字制作基地园区内(京承高速第15出口杨宋收费站)。

中影大酒店联系人与联系电话:孙方荣,13810963109;黄海,13810965859;酒店总机:010-61675555、61656326、61656327。

四、有关要求

(一)考生须携带准考证、身份证按时报到注册。有关面试具体要求将在报到注册时宣布。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注册者,取消面试资格。

(二)考生须认真填写《业绩材料明细表》(附件3,以下简称《明细表》),并按表中要求带好所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考生报到注册时须提交《明细表》及相关材料,作为业绩评价的依据,资料上交后不得替换,原件事后返还。如发现有虚假申报的,将取消面试和录取资格。

(三)本次面试不统一安排接送站。面试入围人员在3人以上的单位,应明确1人带队,认真组织本单位考生准时参加面试。考生遇特殊情况不能应考的,须及时向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未经批准无故缺考的,将严肃处理。

(四)考生须准时参加面试,遵守考场规则,不得携带通讯工具进入面试场所。不得对外泄露试题信息。若有作弊行为,取消面试资格并报相关部门依规处理。

(五)树立安全责任意识,面试结束后及时离开返回工作单位。

(六)面试考生往返交通费及按标准缴纳的食宿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报到注册联系人:税务总局教育中心考试评估处丁越、吴笑丛,电话:010-63410433、63410481。

申报业绩材料联系人:教育中心领军人才培养处麦志斌、余佳庆,电话:010-63410438。

1.面试人员名单(略)

2.面试考生及时间安排

(略)

3.业绩材料明细表

(略)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6月27日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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