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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清理优惠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国家能源局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国家能源局 发布文号 发改价格[2009]555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9-02-25 实施日期 2009-02-25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环境能源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 居民服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

关于清理优惠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9]5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经贸委(经委),各区域电监局、城市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

近一段时间以来,针对经济增长放缓、高耗能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等情况,部分省(区)自行出台措施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这种做法,造成电价政策的混乱和价格信号的扭曲,不利于促进高耗能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保证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顺利实施,报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各地自行出台的优惠电价措施进行清理,同时推进电价改革。现通知如下:

一、坚决取消各地自行出台的优惠电价措施。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立即开展对国家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的自查自纠工作。凡是以发、用电企业双边交易等名义,擅自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或用电企业销售电价,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措施的,3月15日前应全面停止执行,并将自查自纠情况于3月底前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电监会。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工作。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大型工业企业,用电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的,可以按自愿协商的原则,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电价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同时按国家规定的输电价格支付输电费,并缴纳随电价收取的政府性基金与附加费。各省(区、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市场化原则,按程序上报大用户直购电试点方案,经批准后实施。具体实施办法国家将另行下达。

三、合理调整峰谷电价等需求侧管理措施减轻企业电费负担。2008年降水充沛、冬季来水较好且水电丰富的地区可适当延长丰水期电价执行的时间,以降低用户实际负担的电价水平。各地还可以依据电网负荷特点通过合理调整峰谷分时电价结构,鼓励高耗能企业用电削峰填谷,减轻用电负担,提高电力工业整体效率。具体由省级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后实施。

四、电网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要认真督导所属省级电网公司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定,自觉抵制违反国家规定自行出台的优惠电价措施,按照国家核定的上网电价与发电企业结算。对违反政策继续执行优惠电价措施和克扣发电企业电费的电网企业,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

五、加强监督检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将组成工作组,对各地自查自纠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报告国务院。对于届时继续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措施的,将予以通报批评,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电监会

国家能源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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