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64-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1年12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张中伟2001年12月31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四川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1年12月1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通过
省人民政府令第64-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四川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四条第二款。即:“负责涉外婚姻前医学检查的机构,由市(地、州)卫生行政部门提名,报省卫生部门审定。”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