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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05]57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5-03-28 实施日期 2005-04-01
法律话题 税务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制造加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05]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5年4月1日起对税则号为7203、7205、7206、7207、7218、7224项下的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政策。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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