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南宁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2月21日
南宁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通信应急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机制,提高应急处置和保障能力,保证应急通信指挥调度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满足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通信保障的需要,确保通信网络的安全畅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南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通信应急保障工作应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严密组织、密切协同,快速反应、保障有力的基本原则。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述情况下的重大通信应急保障或通信恢复工作:
(1)特大通信事故;
(2)较大、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3)自治区和市领导下达的重要通信应急保障任务,县(区)政府要求的通信应急保障工作。
2 组织领导体系
市通信保障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领导机构、日常办事机构组成。
2.1 领导机构
根据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和应对特别重大、重大通信事故的需要,成立市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市的通信应急保障和通信恢复工作。
南宁市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组成:
组 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成 员: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南宁供电局、市应急管理局,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分管领导。
2.2 日常办事机构
市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南宁市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市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工信局副局长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市工信局和市发改委有关人员及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网络建设、维护部门的领导和技术人员组成。
2.3 职责及任务
2.3.1 市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承担突发应急事件的主要职责及任务:
①审查全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②对各县(区)政府、市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应急处置准备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③对各县(区)政府、市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开展表彰奖励活动;
④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通信管理局等部门报告有关突发事件以及应急处置情况;
⑤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部门的要求开展处置工作。
2.3.2 市工信局职责
主要负责市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的工作;负责协调联络市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市级以下应急通信办公机构;当突发事件威胁通信网络安全或需要通信应急保障时,及时了解情况,向市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按照市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下达的命令和指示,组织协调、落实全市的通信应急保障工作;负责指导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落实应急通信建设规划,制定应急通信保障装备与物资储备计划。
2.3.3 市公安局职责
负责应急事故现场保卫、处置现场的交通管理,以及需要立案事故的侦察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故现场勘察、事故调查。
2.3.4 市财政局职责
市财政局负责公共突发事件中应急通信保障经费的落实(通信网内事故除外)。
2.3.5 市交通运输局职责
负责为应急通信物资装备及时到达目的地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2.3.6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职责
负责协调广播电视网络安全应急保障工作,确保广播电视信号传输通畅。
2.3.7 市应急管理局职责
负责应用社会应急联动指挥系统进行通信突发事件的接报和处置。
2.3.8 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职责
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设立相应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管理机构,组建由网络管理、运行维护、工程建设及应急机动通信部门组成的通信保障应急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保障装备,负责应急保障队伍演练,加强应急资源及装备的管理、维护和保养,以备随时紧急调用。
3 保障分级
根据通信应急保障任务和突发公共事件造成通信事故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将通信应急保障分为特别重大通信保障(Ⅰ级)、重大通信保障(Ⅱ级)、较大通信保障(Ⅲ级)和一般通信保障(Ⅳ级)四级。
3.1 特别重大通信保障(Ⅰ级)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通信保障(Ⅰ级):
(1)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实施通信应急保障行动,或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下达重要通信保障任务,要求实施Ⅰ级通信应急保障行动的。
(2)因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的,已经或可能造成包括我市在内的多个地区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楼遭到破坏、大面积网络瘫痪等情况。
(3)通信网络故障已经或可能升级造成包括我市在内的多个地区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的。
3.2 重大通信保障(Ⅱ级)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重大通信保障(Ⅱ级):
(1)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实施通信应急保障行动,或自治区有关部门下达重要通信保障任务,要求实施Ⅱ级通信应急保障行动的。
(2)因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的,已经或可能造成两个以上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所属网络通信故障的情况。
(3)通信网络故障已经或可能造成两个以上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所属网络通信故障,或某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网络遭受重大破坏导致通信中断的。
3.3 较大通信保障(Ⅲ级)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较大通信保障(Ⅲ级):
(1)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实施通信应急保障行动,或市应急指挥机构要求实施Ⅲ级通信应急保障行动的。
(2)因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的,已经或可能造成我市某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所属网络多点通信故障的。
(3)通信网络故障已经或可能升级造成我市某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所属网络多点通信故障,或某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本地网内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通信故障并遭受明显破坏的。
3.4 一般通信保障(Ⅳ级)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一般通信保障(Ⅳ级):
(1)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或领导小组要求实施Ⅳ级通信应急保障行动的。
(2)因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的,已经或可能造成某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所属网络局部通信故障。
4 预防和预警机制
市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从制度建立、技术实现、业务管理等方面建立健全通信网络安全的预警监测和预防机制。
4.1 预防机制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在网络规划中要贯彻落实网络安全的各项工作要求,合理组网,不断提高网络的自愈和抗毁能力;在日常工作中加强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电信网络的安全监测和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加强通信重点目标的安全防护;做好各基础电信网络间的互联互通;建立和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4.2 预警监测
市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建立相应的预警监测机制,加强通信保障预警信息的监测收集,并与有关部门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各级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网络运行管理维护部门要对电信网络日常运行状况实时监测分析,及时发现预警信息。
4.3 预防预警行动
各级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通过监测获得预警信息后,应对预警信息加以分析,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对可能演变为严重通信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市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市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接到预警信息后,立即进行分析核实,经确认后,通知可能受到影响的其他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
4.4 预警信息发布
根据通信保障的分级,通信应急保障预警信息相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预警信息。市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报请自治区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确认后发布Ⅰ级预警信息;市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确认并发布Ⅱ级、Ⅲ级、Ⅳ级预警信息。
各级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应根据自治区和市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发布的预警信息,做好相应的通信保障应急准备工作。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发生时,按照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的原则,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响应工作为:
I级:响应I级通信应急保障时,市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在国家和自治区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应急工作。
Ⅱ级:响应Ⅱ级通信应急保障时,由市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启动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同时上报自治区政府和自治区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
Ⅲ级:响应Ⅲ级通信应急保障时,由相应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负责相关的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启动本企业相应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同时上报市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启动本预案。
Ⅳ级:响应Ⅳ级通信应急保障时,由相应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负责相关的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启动本企业相应的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同时上报市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
5.2 应急处置
5.2.1 启动应急处置程序
(1)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立即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同时立即将情况上报市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市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领导小组,提出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建议;同时,通报各成员单位。
(2)领导小组确认后,启动并负责组织实施相应级别响应。
(3)市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通报各成员单位、各县(区)。
(4)我市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提前或同时启动相应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和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5)各成员单位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协同应对。
5.2.2 应急值守和信息通报
(1)启动应急值班制度。市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守,成员单位联络员之间保持24小时通信联络。
(2)现场指挥部和各执行通信保障应急任务的单位,应及时向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报告处置进展情况。
(3)市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对报送信息分析汇总,供领导小组决策参考,并根据需要向有关部门及单位通报相关信息。
在处置I、II级突发事件过程中,市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应加强与通信保障应急任务下达单位或部门及相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信息沟通,及时通报应急处置过程中的信息,提高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工作效率。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将相关信息及时通报与突发事件有关的政府部门重要单位和用户。
5.2.3 决策部署
市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根据掌握的信息及市政府的有关工作要求,召开相关成员单位会商会议,协调组织跨部门、跨地区、跨企业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及应急装备的调用。
市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相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研究提出应急处置对策和方案建议;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向相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相关成员单位下达通信保障和恢复任务,并监督执行情况。
相关单位接收到任务后,应立即组织保障队伍、应急通信资源展开通信保障和恢复有关工作,并及时向市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任务执行情况。
5.2.4 现场指挥
按照市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成立事发地以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挥为主的现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现场通信保障应急工作。
5.2.5 通信保障应急工作要求
各相关县(区)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收到任务后,应立即开展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通信保障及抢修遵循“先中央、后地方,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具体顺序如下:
a.中央、省首长专线;
b.突发事件处理指挥联络通信电路;
c.党政专网电路;
d.保密、机要、安全、公安、武警、军队等重要部门租用电路;
e.地震、防火、防汛、气象、医疗急救等部门租用的与防震、防火、防汛、气象信息发布、医疗急救等有关的电路;
f.金融、证券、民航、铁路、税务、电力等与国民经济密切相关部门租用的电路;
g.其他需要保障的重要通信电路。
(2)应急通信系统应保持良好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所有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待命;
(3)主动与上级有关部门联系,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4)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在执行通信保障任务和通信恢复过程中,应顾全大局,积极搞好企业间的协作配合,必要时由市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进行统一协调;
(5)在组织执行任务过程中,现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上报任务执行情况。
5.2.6 通信保障应急任务结束
(1)市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视情向市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响应结束建议。
(2)市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3)相关单位终止应急响应。
5.2.7 调查、处理、后果评估与监督检查
市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特大通信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对事故后果进行评估,并对事故责任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2.8 信息发布
由市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有关的信息发布工作,必要时可授权县(区)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进行信息发布工作。
5.2.9 通信联络
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过程中,要确保应急处置系统内部机构之间和部门之间的通信联络畅通。通信联络可采用有线通信、无线通信、卫星通信等方式进行。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通信保障队伍
通信保障应急队伍以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网络管理、运行维护、工程等专业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人员构成。
市工信局等部门应加强应急通信专业保障队伍建设,针对灾害分布进行合理配置,并展开相应的培训、演练及考核,提高队伍通信保障的实战能力。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按照市工信局的统一部署,不断完善专业应急机动通信保障队伍和公用通信网运行维护应急梯队,加强应急通信装备的配备,以满足我市应急通信保障等工作的要求。
6.2 经费保障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实施重要通信保障任务所发生的通信保障费用,参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组织实施。因电信网络安全事故造成的通信保障和恢复等处置费用,由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承担。
6.3 物资保障
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建立必要的通信保障应急资源的保障机制,并按照通信保障应急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通信保障应急装备(包括基本的防护装备),尤其要加强小型、便携等适应性强的应急通信装备配备,形成手段多样、能够独立组网的装备配置系列,加强对应急资源及装备的管理、维护和保养,健全采购、调用、补充、报废等管理制度。具有专用通信网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通信保障机制。
6.4 基础资料保障
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急管理机构必须备有南宁市区划地图、各种通信保障应急预案、通信调度预案和异常情况处理流程图、物资储备清单和相关单位、部门及主管领导联系方式。
6.5 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在平时应加强技术储备与保障管理工作,建立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与专家的日常联系和信息沟通机制,在决策重大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方案过程中认真听取专家意见和建议。适时组织相关专家和机构分析当前通信网络安全形势,对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及实施进行评估,开展通信保障的现场研究,加强技术储备。
6.6 需要其他部门保障的工作
6.6.1 交通运输保障
为保证通信保障应急车辆、物资迅速抵达抢修现场,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通过组织协调必要的交通运输工具、给应急通信专用车辆配发特许通行证等方式,及时提供运输通行保障。
6.6.2 电力能源供应保障
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按照《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GB/Z 29828-2012)要求,对相关重要场所完善35KV或10KV双电源供电(有条件的应专线供电),配备应急发电机及不间断电源UPS,其容量应满足外来电源全停时正常通信保障的需要。事发地煤电油气运相关部门负责协调相关企业优先保证通信设施和现场应急通信装备的供电、供油需求,确保应急条件下通信枢纽及重要局所等关键通信节点的电力、能源供应。本地区难以协调的,由市发改委会同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实际协调机制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按照规程对电力设施开展定期检查和测试,确保设施状态良好。
6.6.3 地方政府支援保障
事发地政府负责协调当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保通信保障应急物资、器材、人员运送的及时到位,确保现场应急通信系统的电力、油料供应,在通信保障应急现场处置人员自备物资不足时,负责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和社会支援力量协调等方面的工作。
6.6.4 治安维护
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安部门应积极协助保护现场,防止通信设备和通信物资被盗。
6.6.5 宣传、培训和演习
各级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通信网络安全和通信保障应急的宣传教育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有关通信保障应急指挥管理机构和保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保证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不断提高通信保障应急的能力。
6.6.6 监督检查
各级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做到居安思危、常备不懈。
7 后期处置
7.1 情况汇报和经验总结
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任务结束后,市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应做好突发事件中公众电信网络设施损失情况的统计、汇总,及任务完成情况总结和汇报,不断改进通信保障应急工作。
7.2 奖励和责任追究
对在通信保障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奖励;对在通信保障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通信:是指电信网络。
通信事故:是指由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通信枢纽楼破坏、大面积骨干网中断等情况。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是指中国电信南宁分公司、中国移动南宁分公司、中国联通南宁分公司、中国铁塔南宁分公司、广西广电网络南宁分公司。
8.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3年5月3日印发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南府办〔2013〕7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