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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在饲料及相关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加强协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部门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办食监联[2009]121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9-02-20 实施日期 2009-02-20
法律话题 质量消保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农林牧渔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

关于在饲料及相关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加强协作的通知

(2009年2月20日 质检办食监联[2009]121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农业(畜牧、农牧、农垦、渔业)厅(局、委、办):

为进一步加强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质量技术监督、农业部门在饲料及相关食用农产品对三聚氰胺监管工作中的协作配合,力争对饲料及相关食用农产品受三聚氰胺污染问题早发现、早研判、早预警、早处置。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信息通报机制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在出口饲料或饲料添加剂中检出三聚氰胺的,要及时通报生产地饲料管理部门;发现食品受三聚氰胺污染的,要立即开展追溯调查,如涉及饲料受三聚氰胺污染,要及时通报饲料生产地饲料管理部门。

各地农业部门开展全国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和日常监管发现饲料、畜牧养殖及生鲜奶等产品涉及三聚氰胺的,要及时通报当地检验检疫部门和质监部门。

各地检验检疫、质监、农业部门发现有关情况,应逐级上报,分别报质检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进出口食品安全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和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畜牧业司(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

二、加强部门间协商沟通

质检总局有关司局与农业部有关司局应及时相互通报三聚氰胺控制有关情况,就有关事项及时沟通协商,通报相关工作情况及新出台的有关规章制度,沟通、协调饲料及相关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中需要的协作事宜,探讨预防和打击饲料和相关食用农产品生产中违法行为的对策等。需要时,可以组织相应的检验技术人员参加。

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和农业部门要加强相应的协商与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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