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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部分失效]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89]国税地字第044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部分失效
发布日期 1989-05-21 实施日期 1989-05-21
法律话题 税务 ; 环境能源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 土地房产

国家税务局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

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

(1989年5月21日(89)国税地字第044号)

能源部:

你部能源经(1989)157号《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我局(89)国税地字第013号文第二条规定中的“生产”用地,是指进行工业、副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用地;水库库区用地,属于“其他用地”的范围,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火电厂厂区围墙外的煤场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征税;厂区外的水源用地以及热电厂供热管道用地,可以比照我局(89)国税地字第013号文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电力项目建设期间土地使用税的征免问题,因其他行业也有类似问题,在我局统盘研究另行文作出规定之前,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纳税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减免。

*注:本条中关于“纳税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减免”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11日实施日期:2007年6月11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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