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市区城市建筑物电信管线建设管理规定
(汕头市人民政府 1995年6月20日)
第一条 为加强汕头市市区(以下称市区)城市建筑物电信和管线建设管理,促进电信事业的发展,根据《广东少上城镇建筑物电信管线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应于市区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含住宅建筑,下同)的电信管线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电信管线,指城市建筑物内的电话管线、分线箱(盒)、交接间和建筑物、住宅区规划用地红线内的电信支线管道和人(手)孔。
第四条 市邮电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市邮电部门应根据市区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社会需求,制订市区电信管线发展规划。报经市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第六条 市邮电部门应为社会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电信服务。
第七条 电信管线应与城市建筑物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第八条 计划管理部门、建设单位编制下达的建设项目计划中,应含有电信管线配套建设的投资费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在我市注册、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电信管线的设计和施工工作。
第十条 建筑设计单位必须按通信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其设计图纸目录中应标明电信管线设计内容。
第十一条 对大中型建设项目和重要建筑物的电信管线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先报市邮电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市规划部门综合审批。
第十二条 从规划用地红线内的支线管道至建筑物内交接间的暗管、交接间至分线箱(盒)的暗管、分线箱(盒)至每户话机的电话管线和插座,由建筑单位施工,所需费用列入电信管线配套建设的投资费用。支线管道至交接间的主干及配线电缆、交接间至分线箱(盒)的配线电缆及交接箱、分线箱(盒)由市邮电部门负责投资和施工。
建筑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
第十三条 市邮电部门应向设计、施工单位提供电人主管线建设的有关资料,提出技术要求,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纳入统一的建筑设计规范和施工规范并监督实施。
第十四条 市邮电部门应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和重要建筑物的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市邮电部门提供有关电信管线建设的资料。
电信管线交付使用后,由主了电部门负责管理和维修。
第十五条 每套住宅按一至两对电话线设置,对通信有特殊需求的建筑物,建设单位或个人应事先向邮电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按要求进行设计和安装。
第十六条 电信管线所选用的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邮电行业标准。未经省技术监督部门和省邮电部门指定的检测部门检测、鉴定合格的电线电缆及其他设备,一律不得使用。
第十七条 电信管线一般不得迁改。任何单位和个人确需迁改电信管线时,应先经市邮电部门同意,并承担迁改线路所需费用。
第十八条 对在电信管线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邮电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凡已按本规定预埋电信管线的建筑物,其所属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市内电话装机手续时,市邮电部门应优先批装电话。
第十九条 市区城市建筑物没有将电信管线纳入建筑设施的,市规划部门不予受理报建。
第二十条 对未按本规定设置电信管线的,市邮电部门不予受理安装电话等电信服务的申请,直至补设为止。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使用不合格电线电缆及其他设备造成电信管线设备损失的,由主了电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按邮电部《 关于损坏通信线路赔偿损失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损坏、破坏及阻断电信管线的单位和个人,市邮电部门除给予批评教育外,并可责令其按国家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和承担修复费用;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贪污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原有城市建筑物未设置电信管线的,应按本规定并根据具体条件逐步补齐。
第二十四条 潮阳市、澄海市、南澳县城镇电信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