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文资[2012]16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财 政 部
2012年12月22日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全面反映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与变动情况,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申请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财政部负责统一制定中央文化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制度,负责产权登记监督管理、汇总和分析工作,统一印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和产权登记表。
第四条 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中央文化企业产权登记审核、检查等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中央文化企业负责本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产权登记申请、审核、检查等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并对申报产权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 由两个以上(含两个)国有资本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中央文化企业,按照国有资本出资额最大的出资人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中央文化企业产权登记的管辖部门。
国有资本出资额最大的出资人存在多个的,按照中央文化企业自行推举的出资人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中央文化企业产权登记的管辖部门。
第七条 《产权登记证》是中央文化企业办结产权登记的证明,是客观记载中央文化企业产权状况基本信息的文件。
第二章 占有产权登记
第八条 中央文化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一)因投资、分立、合并、转制而新设企业的;
(二)因收购、投资入股而首次取得企业股权的;
(三)其他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情形。
第九条 中央文化企业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占有产权登记申请;
(二)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
(三)经济行为决策或者批复文件;
(四)企业章程;
(五)由企业出资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由事业单位出资的,应当提交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由自然人出资的,应当提交自然人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当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资产评估备案表或者核准文件;或者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财政部认定需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三章 变动产权登记
第十条 中央文化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一)名称发生变动的;
(二)级次、组织形式发生变动的;
(三)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
(四)国有资本出资人持股比例发生变动的;
(五)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
(六)国有资产产权发生变动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中央文化企业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变动产权登记申请;
(二)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变动登记);
(三)经济行为决策或者批复文件;
(四)《产权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修改后的企业章程;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
(七)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当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资产评估备案表或者核准文件;
(八)出资人发生变动,由企业出资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由事业单位出资的,应当提交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由自然人出资的,应当提交自然人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
(九)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交易凭证;
(十)财政部认定需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中央文化企业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仅涉及第十条第(一)项的,可以提交本条第(一)至(四)项和第(十)项规定的文件和资料。
第四章 注销产权登记
第十二条 中央文化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一)解散、被依法撤销;
(二)被依法宣告破产;
(三)转让全部国有产权(股权)或者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
(四)其他需要注销国有资产产权的情形。
第十三条 中央文化企业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注销产权登记申请;
(二)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注销登记);
(三)经济行为决策或者批复文件;
(四)工商注销证明;
(五)《产权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企业的财产清查、清算报告,或者资产评估备案表、核准文件;
(七)国有产权(股权)有偿转让或者整体改制的协议、方案;
(八)受让方为企业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受让方为事业单位的,应当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自然人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
(九)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交易凭证;
(十)财政部认定需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五章 产权登记程序
第十四条 中央文化企业发生产权登记相关经济行为时,应当自相关经济行为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在办理工商登记前,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中央文化企业仅涉及名称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后2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中央文化企业注销法人资格的,应当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2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十五条 中央文化企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产权登记表,并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
资产和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文化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其他中央文化企业,逐级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财政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第十六条 财政部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核发产权登记表;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待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后予以办理。
第十七条 中央文化企业依据财政部核发的产权登记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登记后20个工作日内,到财政部领取《产权登记证》,同时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财政部核准中央文化企业注销产权登记后,应当及时收回《产权登记证》,予以注销。
第十八条 中央文化企业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发生产权变动或者注销情形时,应当先补办占有产权登记,再申请办理变动或者注销产权登记。
中央文化企业补办占有产权登记时,应当提交其设立和自设立至补办占有产权登记时发生的产权变动文件和资料。
第十九条 中央文化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发生产权纠纷或者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当暂缓办理产权登记,并在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或者资产被司法机关解冻后,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二十条 中央文化企业《产权登记证》若有遗失或者毁坏的要说明情况,再按规定申请补领。
第六章 产权登记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资产和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文化企业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所属中央文化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并向财政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申请;
(二)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年度检查);
(三)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
(四)《产权登记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六)财政部认定需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二条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是反映其在检查年度内国有资产经营状况、产权变动情况的书面文件。主要报告以下内容:
(一)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二)企业国有资本金实际到位和增减变动情况;
(三)企业国有资本的分布及结构变化,包括对外投资及投资收益情况;
(四)企业发生产权变动以及办理相应产权变动登记情况;
(五)企业提供担保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等产权或有变动事项;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中央文化企业应当及时对产权登记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补办产权登记或者对原有登记内容进行更正。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依据产权登记检查情况和问题整改情况,在中央文化企业《产权登记证》上签署年度检查意见。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产权登记证》或者产权登记表。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主管部门及中央文化企业应当妥善保管产权登记工作档案。有关文件和资料应当装订成册,按规定存档。
第二十七条 中央文化企业申办产权登记时,应当将所提交的文件和资料整理成卷,附加目录清单。未按要求提交文件和资料的,财政部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 中央文化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责令改正或者予以通报,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整改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产权登记证》或者产权登记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委托有关部门、单位和中央文化企业办理产权登记的部分事项。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样本)
2.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
3.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变动登记)
4.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注销登记)
5.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年度检查)
6.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填报说明
附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样本)
(国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证书编号: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的规定,经审定,同意 依法占有、使用国有资本 万元,并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特发此证。
登记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印章) (国徽章)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占 有 登 记
金额单位:万元
企业主管部门 |
企业所属集团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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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
批准设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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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设立单位 |
批准设立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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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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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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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册 号 |
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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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国有法人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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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资 人 登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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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行政区划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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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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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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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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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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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 动 登 记
金额单位:万元
项 目 |
第一次变动 |
第二次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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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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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级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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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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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收 资 本 |
国家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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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国有法人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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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余公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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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者权益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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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审定意见 |
经办人: 审核人: 审批人: (专用章) 年 月 日 |
经办人: 审核人: 审批人: (专用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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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 动 登 记
金额单位:万元
项 目 |
第三次变动 |
第四次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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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
企业级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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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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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收 资 本 |
国家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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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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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国有法人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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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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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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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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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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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余公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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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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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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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者权益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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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审定意见 |
经办人: 审核人: 审批人: (专用章) 年 月 日 |
经办人: 审核人: 审批人: (专用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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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人第一次变动登记
序号 |
出资人名称 |
地址 (行政区划码) |
组织形式(码) |
行业分类(码) |
投资金额(万元) |
股权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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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人名称 |
地址 (行政区划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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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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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审核人: 审批人(专用章):
年 月 日
出资人第二次变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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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人名称 |
地址 (行政区划码) |
组织形式(码) |
行业分类(码) |
投资金额(万元) |
股权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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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行政区划码) |
组织形式(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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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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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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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审核人: 审批人(专用章):
年 月 日
出资人第三次变动登记
序号 |
出资人名称 |
地址 (行政区划码) |
组织形式(码) |
行业分类(码) |
投资金额(万元) |
股权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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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人名称 |
地址 (行政区划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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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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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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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审核人: 审批人(专用章):
年 月 日
出资人第四次变动登记
序号 |
出资人名称 |
地址 (行政区划码) |
组织形式(码) |
行业分类(码) |
投资金额(万元) |
股权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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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出资人名称 |
地址 (行政区划码) |
组织形式(码) |
行业分类(码) |
投资金额(万元) |
股权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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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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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审核人: 审批人(专用章):
年 月 日
年 度 检 查(一)
二 〇 年 月 金额单位:万元
项 目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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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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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长期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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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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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者权益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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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中: 实 收 资 本 |
国家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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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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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国有法人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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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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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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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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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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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应归属于国有出资人的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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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实际利润分配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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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分配给国有出资人的利润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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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政 部 审 定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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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审核人: 审批人: (专用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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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度 检 查(二)
二 〇 年 月 金额单位:万元
项 目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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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 |
||
其中:长期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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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额 |
||
所有者权益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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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中: 实 收 资 本 |
国家资本 |
|
法人资本 |
||
其中:国有法人资本 |
||
外商资本 |
||
个人资本 |
||
小 计 |
||
利润总额 |
||
净利润 |
||
其中:应归属于国有出资人的净利润 |
||
当年实际利润分配总额 |
||
其中:分配给国有出资人的利润总额 |
||
财 政 部 审 定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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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审核人: 审批人: (专用章) 年 月 日 |
||
年 度 检 查(三)
二 〇 年 月 金额单位:万元
项 目 |
金额 |
|
资产总额 |
||
其中:长期投资 |
||
负债总额 |
||
所有者权益总额 |
||
其 中: 实 收 资 本 |
国家资本 |
|
法人资本 |
||
其中:国有法人资本 |
||
外商资本 |
||
个人资本 |
||
小 计 |
||
利润总额 |
||
净利润 |
||
其中:应归属于国有出资人的净利润 |
||
当年实际利润分配总额 |
||
其中:分配给国有出资人的利润总额 |
||
财 政 部 审 定 意 见 |
||
经办人: 审核人: 审批人: (专用章) 年 月 日 |
||
年 度 检 查(四)
二 〇 年 月 金额单位:万元
项 目 |
金额 |
|
资产总额 |
||
其中:长期投资 |
||
负债总额 |
||
所有者权益总额 |
||
其 中: 实 收 资 本 |
国家资本 |
|
法人资本 |
||
其中:国有法人资本 |
||
外商资本 |
||
个人资本 |
||
小 计 |
||
利润总额 |
||
净利润 |
||
其中:应归属于国有出资人的净利润 |
||
当年实际利润分配总额 |
||
其中:分配给国有出资人的利润总额 |
||
财 政 部 审 定 意 见 |
||
经办人: 审核人: 审批人: (专用章) 年 月 日 |
||
年 度 检 查(五)
二 〇 年 月 金额单位:万元
项 目 |
金额 |
|
资产总额 |
||
其中:长期投资 |
||
负债总额 |
||
所有者权益总额 |
||
其 中: 实 收 资 本 |
国家资本 |
|
法人资本 |
||
其中:国有法人资本 |
||
外商资本 |
||
个人资本 |
||
小 计 |
||
利润总额 |
||
净利润 |
||
其中:应归属于国有出资人的净利润 |
||
当年实际利润分配总额 |
||
其中:分配给国有出资人的利润总额 |
||
财 政 部 审 定 意 见 |
||
经办人: 审核人: 审批人: (专用章) 年 月 日 |
||
年 度 检 查(六)
二 〇 年 月 金额单位:万元
项 目 |
金额 |
|
资产总额 |
||
其中:长期投资 |
||
负债总额 |
||
所有者权益总额 |
||
其 中: 实 收 资 本 |
国家资本 |
|
法人资本 |
||
其中:国有法人资本 |
||
外商资本 |
||
个人资本 |
||
小 计 |
||
利润总额 |
||
净利润 |
||
其中:应归属于国有出资人的净利润 |
||
当年实际利润分配总额 |
||
其中:分配给国有出资人的利润总额 |
||
财 政 部 审 定 意 见 |
||
经办人: 审核人: 审批人: (专用章) 年 月 日 |
||
注销登记
经审核,该企业于 年 月 日申请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注销,予以核准。
经办人: 审批人: 审核人:
(专用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持证须知
1、本证严禁伪造,严禁私自涂改、转借、抵押。如有变动或涂改,必须加盖财政部专用章,否则无效。
2、单位不慎将本证遗失或者毁坏,要说明情况,经财政部核实后,重新予以补发。
3、单位必须妥善保管此证,不得毁坏、污损,并随时接受财政部的监督、检查。
4、本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统一设计制作,严禁私自印制。
附2: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占有登记)
企业 名 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填 报 日 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制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企业主管部门 |
企业所属集团单位 |
||
企业地址 |
批准设立日期 |
||
批准设立单位 |
批准设立文号 |
||
法定代表人 |
组织机构代码 |
||
组织形式 |
注册日期 |
||
注 册 号 |
注册资本 |
产 权 登 记 编 码
企业组织形式标识码 □□□□ |
企业级次标识码 □ |
企业所属行业代码 □□□□ |
企业所在区域代码 □□□□□□ |
企业国有资产占有情况
金额单位:万元
项 目 |
企业申报数 |
所属集团单位审核数 |
主管部门审核数 |
财政部 审定数 |
||
资产总额 |
||||||
负债总额 |
||||||
所 有 者 权 益 |
实 收 资 本 |
国家资本 |
||||
法人资本 |
||||||
其中:国有 法人资本 |
||||||
外商资本 |
||||||
个人资本 |
||||||
小 计 |
||||||
资本公积 |
||||||
盈余公积 |
||||||
未分配利润 |
||||||
其 他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
出 资 人 情 况
序号 |
出资人名称 |
地址 (行政区划码) |
组织形式(码) |
行业分类(码) |
投资金额(万元) |
股权比例 (%)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14 |
|||||||
15 |
|||||||
16 |
|||||||
17 |
|||||||
18 |
|||||||
19 |
|||||||
20 |
|||||||
21 |
|||||||
22 |
|||||||
23 |
|||||||
24 |
|||||||
25 |
|||||||
序号 |
出资人名称 |
地址 (行政区划码) |
组织形式(码) |
行业分类(码) |
投资金额(万元) |
股权比例 (%) |
|
26 |
|||||||
27 |
|||||||
28 |
|||||||
29 |
|||||||
30 |
|||||||
31 |
|||||||
32 |
|||||||
33 |
|||||||
34 |
|||||||
35 |
|||||||
36 |
|||||||
37 |
|||||||
38 |
|||||||
39 |
|||||||
40 |
|||||||
41 |
|||||||
42 |
|||||||
43 |
|||||||
44 |
|||||||
45 |
|||||||
46 |
|||||||
47 |
|||||||
48 |
|||||||
49 |
|||||||
50 |
|||||||
合 计 |
-- |
-- |
-- |
||||
企业 所属 集团 单位 审核 意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审批人: (公章) 年 月 日 |
企业 主管 部门 审核 意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审批人: (公章) 年 月 日 |
财 政 部 审 定 意 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审批人: (专用章) 年 月 日 |
附3: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变动登记)
企业 名 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填 报 日 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制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企业主管部门 |
企业所属集团单位 |
||
企业地址 |
批准设立日期 |
||
批准设立单位 |
批准设立文号 |
||
法定代表人 |
组织机构代码 |
||
组织形式 |
注册日期 |
||
注 册 号 |
注册资本 |
产 权 登 记 编 码
企业组织形式标识码 □□□□ |
企业级次标识码 □ |
企业所属行业代码 □□□□ |
企业所在区域代码 □□□□□□ |
变动情况(一)
项 目 |
原登记 |
变动后登记 |
企业名称 |
||
企业级次 |
||
组织形式 |
变动情况(二)
金额单位:万元
项 目 |
最近一次登记数 |
企业申报数 |
所属集团单位审核数 |
主管部门审核数 |
财政部 审定数 |
||
资产总额 |
|||||||
负债总额 |
|||||||
所 有 者 权 益 |
实 收 资 本 |
国家资本 |
|||||
法人资本 |
|||||||
其中:国有法人资本 |
|||||||
外商资本 |
|||||||
个人资本 |
|||||||
小 计 |
|||||||
资本公积 |
|||||||
盈余公积 |
|||||||
未分配利润 |
|||||||
其 他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
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增加)原因及数额
变动(增加)原因 |
变动(增加)数额(万元) |
|
国家资本 |
国有法人资本 |
|
企业合并 |
||
公司制改造 |
||
清产核资 |
||
追加投资 |
||
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转增资本 |
||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 |
||
企业内部资产重组 |
||
负债转增资本 |
||
国债转增资本 |
||
产权界定(资本增加) |
||
无偿划入 |
||
出资人增加 |
||
其他 |
||
合 计 |
||
| 备 注: |
||
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减少)原因及数额
金额单位:万元
变动(减少)原因 |
变动(减少)数额(万元) |
|
国家资本 |
国有法人资本 |
|
企业分立 |
||
公司制改造 |
||
清产核资 |
||
减少投资 |
||
产权转让 |
||
其中:向国有企业转让 |
||
向非国有企业转让 |
||
向个人转让 |
||
向外商转让 |
||
产权界定(资本减少) |
||
无偿划出 |
||
出资人减少 |
||
其他 |
||
合 计 |
||
| 备 注: |
||
出 资 人 情 况
序号 |
出资人名称 |
地址 (行政区划码) |
组织形式(码) |
行业分类(码) |
投资金额(万元) |
股权比例 (%)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14 |
|||||||
15 |
|||||||
16 |
|||||||
17 |
|||||||
18 |
|||||||
19 |
|||||||
20 |
|||||||
21 |
|||||||
22 |
|||||||
23 |
|||||||
24 |
|||||||
25 |
|||||||
序号 |
出资人名称 |
地址 (行政区划码) |
组织形式(码) |
行业分类(码) |
投资金额(万元) |
股权比例 (%) |
|
26 |
|||||||
27 |
|||||||
28 |
|||||||
29 |
|||||||
30 |
|||||||
31 |
|||||||
32 |
|||||||
33 |
|||||||
34 |
|||||||
35 |
|||||||
36 |
|||||||
37 |
|||||||
38 |
|||||||
39 |
|||||||
40 |
|||||||
41 |
|||||||
42 |
|||||||
43 |
|||||||
44 |
|||||||
45 |
|||||||
46 |
|||||||
47 |
|||||||
48 |
|||||||
49 |
|||||||
50 |
|||||||
合 计 |
-- |
-- |
-- |
||||
企业 所属 集团 单位 审核 意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审批人: (公章) 年 月 日 |
企业 主管 部门 审核 意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审批人: (公章) 年 月 日 |
财 政 部 审 定 意 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审批人: (专用章) 年 月 日 |
附4: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注销登记)
企业 名 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填 报 日 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制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企业主管部门 |
企业所属集团单位 |
||
企业地址 |
批准设立日期 |
||
批准设立单位 |
批准设立文号 |
||
法定代表人 |
组织机构代码 |
||
组织形式 |
注册日期 |
||
注 册 号 |
注册资本 |
产 权 登 记 编 码
企业组织形式标识码 □□□□ |
企业级次标识码 □ |
企业所属行业代码 □□□□ |
企业所在区域代码 □□□□□□ |
企业注销前国有资产情况
金额单位:万元
项 目 |
最近一次登记数 |
注销时账面数 |
清理结果或 评估确认数 |
||
资产总额 |
|||||
负债总额 |
|||||
所 有 者 权 益 |
实 收 资 本 |
国家资本 |
|||
法人资本 |
|||||
其中:国有法人资本 |
|||||
外商资本 |
|||||
个人资本 |
|||||
小 计 |
|||||
资本公积 |
|||||
盈余公积 |
|||||
未分配利润 |
|||||
其 他 |
|||||
所有者权益总额 |
|||||
企业注销审批情况
批准注销单 位 |
注销原因: |
|
批准注销文 号 |
||
批准注销日 期 |
注销原因码 □□ |
国有资产处置方式
金额单位:万元
项 目 |
资产处置数 |
归还出资者 |
|
划转(调拨)给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 |
|
出售给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 |
|
出售给非国有企业或非国有独资公司 |
|
出售给外商 |
|
出售给个人 |
|
其他 |
|
合 计 |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分配
金额单位:万元
项 目 |
收入处置数 |
由企业各出资人分享 |
|
其中:国家资本出资者分享 |
|
国有法人资本出资者分享 |
|
用于安置企业职工 |
|
其它资本出资人分享 |
|
其他 |
|
合 计 |
企业 所属 集团 单位 审核 意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审批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企业 主管 部门 审核 意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审批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财 政 部 审 定 意 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审批人: (专用章) 年 月 日 |
|||
收证机关 |
收证日期 |
|||||
收证人 |
缴证人 |
|||||
附5: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年度检查)
企业 名 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填 报 日 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制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企业主管部门 |
企业所属集团单位 |
||
企业地址 |
批准设立日期 |
||
批准设立单位 |
批准设立文号 |
||
法定代表人 |
组织机构代码 |
||
组织形式 |
注册日期 |
||
注 册 号 |
注册资本 |
产 权 登 记 编 码
企业组织形式标识码 □□□□ |
企业级次标识码 □ |
企业所属行业代码 □□□□ |
企业所在区域代码 □□□□□□ |
企业国有资产增减变动及经营情况
金额单位:万元
项 目 |
期初数 |
企业年末申报数 |
所属集团单位审核数 |
主管部门审核数 |
财政部 审定数 |
|
资产总额 |
||||||
其中:长期投资 |
||||||
负债总额 |
||||||
所有者权益总额 |
||||||
实 收 资 本 |
国家资本 |
|||||
法人资本 |
||||||
其中:国有法人资本 |
||||||
外商资本 |
||||||
个人资本 |
||||||
小计 |
||||||
资本公积 |
||||||
盈余公积 |
||||||
未分配利润 |
||||||
其 他 |
||||||
利润总额 |
||||||
净利润 |
||||||
其中:应归属于国有出资人的净利润 |
||||||
当年实际利润分配总额 |
||||||
其中:分配给国有出资人的利润总额 |
||||||
出 资 人 情 况
序号 |
出资人名称 |
地址 (行政区划码) |
组织形式 (码) |
行业分类 (码) |
投资金额 (万元) |
股权比例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14 |
||||||
15 |
||||||
16 |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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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
19 |
||||||
20 |
||||||
21 |
||||||
22 |
||||||
23 |
||||||
24 |
||||||
25 |
序号 |
出资人名称 |
地址 (行政区划码) |
组织形式 (码) |
行业分类 (码) |
投资金额 (万元) |
股权比例 (%) |
26 |
||||||
27 |
||||||
28 |
||||||
29 |
||||||
30 |
||||||
31 |
||||||
32 |
||||||
33 |
||||||
34 |
||||||
35 |
||||||
36 |
||||||
37 |
||||||
38 |
||||||
39 |
||||||
40 |
||||||
41 |
||||||
42 |
||||||
43 |
||||||
44 |
||||||
45 |
||||||
46 |
||||||
47 |
||||||
48 |
||||||
49 |
||||||
50 |
||||||
合 计 |
-- |
-- |
-- |
|||
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情况
序号 |
子公司名称 |
地址 (行政区划码) |
组织形式 (码) |
行业分类 (码) |
投资金额 (万元) |
股权比例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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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
10 |
||||||
11 |
||||||
12 |
||||||
13 |
||||||
14 |
||||||
15 |
||||||
16 |
||||||
17 |
||||||
18 |
||||||
19 |
||||||
20 |
||||||
21 |
||||||
22 |
||||||
23 |
||||||
24 |
||||||
25 |
序号 |
子公司名称 |
地址 (行政区划码) |
组织形式 (码) |
行业分类 (码) |
投资金额 (万元) |
股权比例 (%) |
26 |
||||||
27 |
||||||
28 |
||||||
29 |
||||||
30 |
||||||
31 |
||||||
32 |
||||||
33 |
||||||
34 |
||||||
35 |
||||||
36 |
||||||
37 |
||||||
38 |
||||||
39 |
||||||
40 |
||||||
41 |
||||||
42 |
||||||
43 |
||||||
44 |
||||||
45 |
||||||
46 |
||||||
47 |
||||||
48 |
||||||
49 |
||||||
50 |
||||||
合 计 |
-- |
-- |
-- |
-- |
||
注:本表可续页,当年新设立或兼并的子公司在名称处标注“*”号。
企业发生产权变动与办理登记情况
企业发生产权变动情况 |
发生数 |
办理登记数 |
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情况说明 |
一、本企业资本变动 |
|||
二、新设企业户数 |
|||
1.子公司 |
|||
2.孙公司 |
|||
3.孙公司以下 |
|||
三、兼并企业户数 |
|||
1.兼并为子公司 |
|||
2.兼并为孙公司 |
|||
3.兼并为孙公司以下 |
|||
四、国有企业改制户数 |
|||
1.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
|||
2.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
|||
3.改制为中外合资企业 |
|||
4.其他 |
|||
五、注销企业户数 |
|||
其中:破产企业户数 |
|||
六、其他发生产权变动的企业户数 |
企业 所属 集团 单位 审核 意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审批人: (公章) 年 月 日 |
企业 主管 部门 审核 意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审批人: (公章) 年 月 日 |
财 政 部 审 定 意 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审批人: (专用章) 年 月 日 |
附6: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填报说明
财政部依据经审定合格的《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占有登记、出资人登记相对应的项目;依据经审定合格的《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变动登记)》填写《产权登记证》变动登记、出资人变动登记相对应的项目;依据经审定合格的《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年度检查)》填写《产权登记证》年度检查相对应的项目;依据经审定合格的《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注销登记)》填写《产权登记证》注销登记。
第一部分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
(登记表填写一式四份,打印纸张使用“A3”格式套打,正反两面,装订线应当在内侧中间,下同)
(一)企业名称(盖章):既有企业按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企业全称填写,并加盖企业公章;拟设立企业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名称填写。
(二)法定代表人(签字):既有企业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拟设立企业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三)填报日期:按照企业填报占有产权登记表的公历日期填写。
(四)企业主管部门:填写企业资产和财务的主管部门(单位)名称。
(五)企业所属集团单位:填写企业所属集团单位名称。
(六)企业地址:既有企业按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地址填写,拟设立企业按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地址填写。
(七)批准设立日期:按照批准设立本企业的文件中规定的日期填写,如无明确规定,按照该文件批准的日期填写。
(八)批准设立单位:填写批准企业成立的审批机关的全称。
(九)批准设立文号:填写批准企业成立的批复文件的文号。
(十)法定代表人:既有企业填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拟设立企业填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的法定代表人。
(十一)组织机构代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规定的9位代码填写。
(十二)组织形式:按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企业类型填写,如旧式营业执照中无此项目的,参考营业执照中经济性质并对照组织形式标识码表中所列组织形式填写,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应国有企业,有限责任(国有独资)公司对应国有独资公司。拟设立企业按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的企业类型填写。
(十三)注册日期: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登记的日期填写,应当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设立注册日期一致。如旧式营业执照中无此项目的,按照最初的注册登记日期填写。
(十四)注册号:按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注册号填写。
(十五)注册资本:按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填写,并注明金额单位。
(十六)企业组织形式标识码:该码标识占有、使用国有资产企业的不同组织形式,具体填写见“组织形式标识码表”。
组织形式标识码表
分类 |
组织形式类别 |
国有资本比例 |
编码 |
|
非 金 融 类 企 业 |
非公司制企业 |
国有企业 |
国有独资 |
1110 |
集体企业 |
国有控股 |
1121 |
||
国有参股 |
1122 |
|||
国有独资 |
1123 |
|||
联营企业 |
国有控股 |
1131 |
||
国有参股 |
1132 |
|||
股份合作企业 |
国有控股 |
1141 |
||
国有参股 |
1142 |
|||
公司制企业 |
有限责任公司 |
国有控股 |
1211 |
|
国有参股 |
1212 |
|||
国有独资 |
1213 |
|||
股份有限公司 |
国有控股 |
1221 |
||
国有参股 |
1222 |
|||
中外合资企业 |
国有控股 |
1231 |
||
国有参股 |
1232 |
|||
中外合作企业 |
国有控股 |
1241 |
||
国有参股 |
1242 |
|||
金 融 类 企 业 |
银行 |
政策性银行 |
国有独资 |
2110 |
商业性银行 |
国有控股 |
2121 |
||
国有参股 |
2122 |
|||
国有独资 |
2123 |
|||
非银行金融机构 |
保险公司 |
国有控股 |
2211 |
|
国有参股 |
2212 |
|||
国有独资 |
2213 |
|||
证券公司 |
国有控股 |
2221 |
||
国有参股 |
2222 |
|||
国有独资 |
2223 |
|||
信托投资公司 |
国有控股 |
2231 |
||
国有参股 |
2232 |
|||
国有独资 |
2233 |
|||
融资租赁公司 |
国有控股 |
2241 |
||
国有参股 |
2242 |
|||
国有独资 |
2243 |
|||
资产管理公司 |
国有控股 |
2251 |
||
国有独资 |
2252 |
|||
其他 |
国有控股 |
2261 |
||
国有参股 |
2262 |
|||
国有独资 |
2263 |
|||
其他类型企业、机构和单位等 |
政府或政府部门 |
-- |
3100 |
|
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
-- |
3200 |
||
未上市社会法人企业 |
-- |
3300 |
||
已上市社会法人企业 |
-- |
3400 |
||
外商企业 |
-- |
3500 |
||
境外企业 |
-- |
3600 |
||
普通合伙企业 |
-- |
3700 |
||
有限合伙企业 |
-- |
3800 |
||
自然人 |
-- |
3900 |
||
其他 |
-- |
4000 |
||
注释:
1.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有股权处于控股地位的公司,其中绝对控股的,国有股权比例不低于50%(含50%);相对控股的,国有股权比例一般不低于30%。
2.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表中列示的5种之外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用合作社、集团财务公司以及典当、邮政储蓄机构等。
(十七)企业级次标识码:按照企业的产权管理级次填写,其中:
用“l”标识一级企业,即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
用“2”标识二级企业,即由一级企业投资设立的企业;
用“3”标识三级企业,即由二级企业投资设立的企业;
用“4”标识四级及四级以下企业,即由三级及三级以下企业投资设立的企业。
注:股份制企业或联营企业按照国有大股东的产权级次对应关系填写,如国有大股东的级次为一级,则该股份制或联营企业的产权管理级次为二级,以下依次类推。
(十八)企业所属行业代码:按照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4754-2011)小类项代码填写,与本企业经营的行业中,最近一个年度中获取经营收入或产值最多的行业一致。
(十九)企业所在区域代码:按照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7)填写,与本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区县一致。境外企业的地址代码按照国家标准《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GB/T2659-2000)填写。
(二十)国家资本:指国家以各种形式实际投入本企业,用以承担义务和据以享有权利的资本。按照本企业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中的实收资本(股本)项目中的国家资本(国家股)数额(金额单位为万元,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下同)填写。各级政府(包括政府部门)、直属机构、事业单位、政府管理的社会团体所投入的资本金界定为国家资本。
(二十一)法人资本:指其他企业法人实际投入本企业用以承担义务和据以享有权利的资本。按照本企业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中的法人资本(法人股)数额填写。
(二十二)国有法人资本: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实际投入本企业,用以承担义务和据以享有权利的资本。按照本企业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中的实收资本(股本)项目中的法人资本中明细项目填写。
(二十三)外商资本:指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投资者实际投入本企业,用以承担义务和据以享有权利的资本。按照本企业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中的实收资本(股本)项目中的外商资本(外商股)数额填写。
(二十四)个人资本:指自然人实际投入本企业用以承担义务和据以享有权利的资本。按照本企业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中的实收资本(股本)项目中的个人资本(个人股)数额填写。
(二十五)小计:按照本企业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中的实收资本(股本)合计数额填写。
(二十六)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按照本企业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中对应项目的数额填写。未分配利润如为负数,应当在所填数额前加“一”号标示,以下各栏目遇有负数情况,均按照本注释的规定处理。
(二十七)其他:一般按照合并会计报表中的少数股东权益数额填写,如有“合并价差”、“未确认的投资损失”或“外币折算差额”等需要反映的数额也可以在该栏目中一并填写,并在产权登记表备注栏中予以说明。
(二十八)所有者权益合计:按照本企业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中的所有者权益合计数额填写。
(二十九)企业国有资产占有情况企业申报数:由申请办理占有登记的企业按照申请办理占有的数额填写。
(三十)企业国有资产占有情况所属集团单位审核数:按照企业所属集团单位审核后的数额填写。
(三十一)企业国有资产占有情况主管部门审核数:按照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的数额填列。
(三十二)企业国有资产占有情况财政部审定数:按照财政部审定后的数额填列。
(三十三)出资人名称:指向本企业投入资本的出资人全称,应与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团法人证书上登记的名称一致。
注: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名称,除填写本公司前l0位大股东外,其余股东可归集为“未流通股”和“流通股”两类。本公司前l0位大股东资本属性应按照其股权设置批复或有关规定区别对应不同股本填写,其余股本属性为便于填报,暂将“未流通股”对应填写“未上市社会法人企业”,“流通股”对应填写“已上市社会法人企业”。
(三十四)地址、组织形式、行业分类:填列要求同第(十九)、(十六)、(十八)项注释。出资者为境外企业的,地址代码按照国家标准《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GB/T2659-2000)填写。
(三十五)投资金额:按照出资人实际投入到本企业的资本数额填列。各出资人不同属性资本合计应当与各类资本数额相等;投资金额合计应当与本企业实收资本数额相等。
(三十六)股权比例:按照公司章程或投资协议书规定的各出资人股权比例填列,因出资不到位致使实际股权比例与名义股权比例不符的,应在备注栏中予以说明。各出资人股权比例之和应当为l00%。
(三十七)企业所属集团单位审核意见:填写企业所属集团单位的审核意见,并加盖所属集团单位公章。
(三十八)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填写企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并加盖专职管理机构公章。
(三十九)财政部审定意见:填写财政部的审定意见,并加盖财政部公章或专用章。
第二部分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变动登记)
(本表中与占有登记表中相同的栏目不再重复注释)
(四十)变动情况(一)原登记:由申请办理变动登记的企业,按照最近一次产权登记审定的事项填写。
(四十一)变动情况(一)变动后登记:由申请办理变动登记的企业按照申请办理变动的事项填写。
(四十二)变动情况(二)最近一次登记数:由申请办理变动登记的企业按照最近一次产权登记财政部审定的数额填写。
(四十三)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增加)原因及数额:按照企业发生国有产权(股权)增加变动的数额填写。变动(增加)数额均填写变动后与变动前的差额,变动前后资本性质和数量无变化的(即差额为零),在变动数额对应栏中填写“0”。其中:
1.企业合并:按照企业合并所引起增加的数额填写。
2.公司制改造:按照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时,或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所引起增加的数额填写。
3.清产核资:按照经财政部批复的,在清产核资中增加的数额填写。
4.追加投资:按照出资人以货币资金、非货币资产追加投资所引起资本增加的数额填写。
5.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按照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的、符合企业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将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转增实收资本引起增加的数额填写。
6.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按照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的、符合企业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将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引起增加的数额填写。
7.企业内部资产重组:按照企业在内部进行资产重组时引起的增加数额填写。
8.负债转增资本:按照经有关部门批准,将企业的银行债务转为股本的数额填写。
9.国债转增资本:按照经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将国债或特种国债转增企业资本的数额填写。
10.产权界定(资本增加):按照企业根据《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资法规发[1993]68号)等规章制度的规定,通过产权界定而引起增加的数额填写。
11.无偿划入:国有企业或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时,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无偿划转文件规定引起增加的数额填写。
12.出资人增加:按照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出资人时所引起增加的数额填写。
13.其他:按照不属于上述原因且引起国有资本增加的数额填写。
14.合计:按照以上各项情况引起国家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增加的数额合计填写。
15.备注:填写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增加)过程中需要说明的情况。
(四十四)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减少)原因及数额:按照企业发生国有产权(股权)减少变动的数额填写。减少变动数额均填写变动后与变动前的差额,变动前后资本性质和数量无变化的(即差额为零),在变动数量对应栏中填写“0”。其中:
1.企业分立:按照企业分立所引起减少的数额填写。
2.公司制改造:按照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时,或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所引起减少的数额填写。
3.清产核资:按照经财政部批复的,在清产核资中减少的数额填写。
4.减少投资:按照出资人依据法定程序缩减的投资数额填写。
5.产权转让:按照经企业出资人或上级单位、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的产权有偿转让所引起减少的数额填写。其中:“向国有企业转让”指向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转让产权;“向非国有企业转让”指向除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企业转让产权,如非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集体企业等;“向个人转让”指向我国境内除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以外的自然人转让产权;“向外商转让”指向外国及我国的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我国境内的分支机构转让产权。
6.产权界定(资本减少):按照企业根据《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资法规发[1993]68号)等规章制度的规定,通过产权界定而引起减少的数额填写。
7.无偿划出:国有企业或国有股权进行无偿划转时,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无偿划转文件规定引起减少的数额填写。
8.出资人减少:按照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减少出资人时所引起减少的数额填写。
9.其他:按照不属于上述原因且引起国有资本减少的数额填写。
l0.合计:按照以上各项情况引起国家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减少的数额合计填写。
11.备注:填写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减少)过程中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三部分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注销登记)
(本表中与占有登记表相同的栏目不再重复注释)
(四十五)最近一次登记数:按照最近一次产权登记经财政部审定的相应项目数额填写。
(四十六)注销时账面数:按照单位被批准注销时点上账面的相应项目数额填写。
(四十七)清理结果或评估确认数:按照企业终止经营或转让全部国有产权时点上,对实际占用资产进行清理、检查、核对的结果数,或经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数额填写。
(四十八)批准注销单位:按照批准注销事项的部门、机构或企事业单位的全称填写。由多个单位批准注销的,可填写牵头单位名称并加注“等”,股份制企业可填写本企业国有第一大股东名称并加注“等股东”。
(四十九)批准注销文号:按照批准本企业注销的文件文号填写,无文件号的可以填写文件的名称。
(五十)批准注销日期:按照批准本企业注销的文件规定的执行日期填写,文件未规定执行日期的,按照文件批准日期填写。
(五十一)注销原因码:按照被注销原因的代码填写。其中:
用“01”标识企业解散;
用“02”标识企业被依法宣布破产;
用“03”标识企业被行政机关依法撤销;
用“04”标识企业被整体划转给国有企业,且注销企业法人资格;
用“05”标识企业中全部国有产权被国有企业收购,且注销企业法人资格;
用“06”标识企业中全部国有产权被非国有企业(不包括被外商或个人整体收购)收购;
用“07”标识企业中全部国有产权被外商整体收购;
用“08”标识企业中全部国有产权被个人整体收购;
用“09”标识企业中全部国有产权同时被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外商或个人收购,且注销企业法人资格;
用“10”标识企业中全部国有产权同时被非国有企业、外商或个人收购;
用“11”标识其他原因注销。
以上所称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
(五十二)资产处置数:按照企业以不同方式处置资产的数额填写。
(五十三)收入处置数:按照被注销企业因有偿转让国有产权所取得的收入处置数额分别填写。
(五十四)收证机关:填写办理完注销产权登记后,收回企业产权登记证的机关名称。
(五十五)收证日期:填写办理完注销产权登记后,收证机关收回企业产权登记证的日期。
(五十六)收证人:填写收证机关收缴产权登记证经办人员姓名。
(五十七)缴证人:填写企业上缴产权登记证经办人员姓名。
第四部分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年度检查)
(本表中与占有登记表相同的栏目不再重复注释)
(五十八)企业国有资产增减变动及经营情况:按照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对应项目填写。
(五十九)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情况:指本企业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全称,应当与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一致。除绝对控股外,相对控股的子公司中本企业的持股比例一般不低于30%。
(六十)企业发生产权变动与办理登记情况:按照本年度本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发生各类产权变动的具体情况填写。
第五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本证中与占有登记表中相同的栏目不再重复注释)
(六十一)证书编号:指企业所申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的号码,此编号由财政部填写。
(六十二)正文:按照财政部核定后的占有产权登记表对应项目填写,第一个空白处填写企业全称,第二个空白处填写核定的国有资本数额(国有资本=国家资本+国有法人资本)。
(六十三)登记机关(印章):由财政部具体办理机构加盖其公章或专用章。
(六十四)发证日期:按照财政部发给单位产权登记证的时间填写。
(六十五)年度检查:按照财政部审定的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情况填写,由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签字后加盖专用章(公章)。若年度检查未通过,则不予签字盖章。
(六十六)注销登记:按照财政部审定的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中核准注销日期填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