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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金融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金融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金融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3-03-21 实施日期 2013-03-21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 社会管理 ; 外资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金融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分局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商发〔2013〕6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商务局、工商局,各地州市商务局、工商局,各国家级园区,自治区工商局直属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各地州市中心支局:

为促进我区股权投资业发展,鼓励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10〕187号)要求,特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金融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分局

2013年3月21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股权投资业发展,鼓励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意见》(中发〔2010〕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10〕18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是指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法由外国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受托进行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公司。

第三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可以采用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形式依法设立。

第四条 设立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名称中应当使用“股权投资管理”字样。

(二)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注册资本应不低于200万美元,并于公司设立后6个月内缴清。

(三)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应有2名以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高管人员:

1.两年以上股权投资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2.在最近5年内没有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第五条 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经营范围为“接受委托从事非证券类股权投资管理、咨询业务(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审批的应在取得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从事;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变更为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的,除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近五年应无违法违规记录或者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案件。

第六条 自治区金融办、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工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分局负责对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进行审批、登记、备案及监督管理,为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七条 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应向商务部门提出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商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金融办意见。

(二)金融办自收到商务部门征询函和企业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意见。

(三)商务部门在接到金融办书面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获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材料在一个月内先后至工商局、外汇管理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外汇(跨境人民币)登记相关手续。

第八条 对在新疆注册和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及其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公司和迁入我区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10〕187号)和《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迁入我区的通知》(新金函〔2010〕87号)中相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第九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在新疆设立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其他事宜依照国家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现有外商投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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