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汇报书 - 报告范文法规查询
汇报书
法律法规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2015)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9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5-12-28 实施日期 2016-02-01
法律话题 争议解决 ; 税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已经2015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度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2015年12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对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省地方税务局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将第五十二条修改为:“行政复议证据包括以下类别: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三、第八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在和解、调解期间中止计算。”

本决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

相关法规推荐

  1.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0) 国家税务总局 · 2010-02-10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 · 2007-03-13
  3.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8修正) 国家税务总局 · 2018-06-15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复议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 1998-06-09
  5.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5修正) 国家税务总局 · 2015-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