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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小化肥在1989年内继续免征产品税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89]国税流字第030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9-01-24 实施日期 1989-01-01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小化肥在1989年内继续免征产品税的通知

(1989年1月24日 <89>国税流字第0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明电(1989)3号下达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化肥生产的紧急通知》,决定在今年内对小化肥企业继续免征产品税。为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现通知如下:

对工业企业1989年3月15日至1989年底生产销售的小化肥(包括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五氧化二磷、钙镁磷肥)继续免征产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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