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汇报书 - 报告范文法规查询
汇报书
法律法规库

西宁市保护学校教学环境维护教学秩序的规定

文章来源:西宁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西宁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1997-07-25 实施日期 1988-09-01
法律话题 文体教育 ;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教体文

西宁市保护学校教学环境维护教学秩序的规定

(1987年11月13日西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8年7月2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4月30日西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5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宁市保护学校教学环境维护教学秩序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护学校教学环境,维护教学秩序,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辖区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各级教育、公安、工商、文化、城管、环保、交通、规划、城建等部门以及行业、企业学校的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保护学校教学环境维护教学秩序工作。

全社会都有保护学校教学环境维护教育秩序的义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保护学校的校园、校舍、运动场及其它教学设施。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及时修缮学校教学用房和其它设施,确保师生员工的安全。学校危房应停止使用。

第六条 学校有保护教学环境、维护教学秩序的权利和义务。

学校应加强对师生员工进行热爱祖国,维护民族平等、团结、友爱和遵纪守法、讲究公德的教育。

第七条 学校不得将教学设施和场地出借、租赁、转让给他人,用于非教学活动。

第八条 学生不得进入电子游戏厅、参与封建迷信活动和酗酒、赌博活动。

学校应对学生加强禁毒教育。

第九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门卫管理,加强安全保卫,落实治安管理职责。

第十条 学校应加强学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以及教室、宿舍、食堂卫生管理。

第十一条 严禁下列影响教学环境和教学秩序的行为:

(一)在教学区内取土、开渠灌溉、堆放物品;

(二)向学校及校园围墙、棚栏周围排放废气、废水,倾倒废渣、垃圾等污染物;

(三)在学校附近制造、播放超过50分贝的噪声;

(四)在学校门前及两侧30米范围内停放机动车辆、摆摊设点、设置垃圾斗(桶);

(五)在学校门前及两侧200米以内经营电子旅游、台球,开设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馆;

(六)在教学区内饲养家畜、家禽;

(七)在教学区内训练及练习驾驶技术;

(八)在教学区内进行商品营销。

第十二条 校园内严禁下列活动:

(一)宗教活动;

(二)封建迷信活动;

(三)酗酒、赌博;

(四)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含有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内容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第十三条 严禁堵截、威逼、侮辱、殴打师生员工,侵犯人身权利,抢劫学生财物。

第十四条 严禁携带各种管制刀具及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进入教学区。

未经学校允许,校外人员、车辆不得进入教学区。

第十五条 严禁在学校、教室、实验室、图书室、阅览室及其它教学场所内吸烟。

第十六条 未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要求学校停课,参加与教学无关的活动。

第十七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园内向中小学生推销各类练习、复习资料。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主管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追究学校主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没收非法所得。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分别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制止,并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二)违反第(二)、(三)项之一的,由区(县)环保部门依法处理;

(三)违反第(四)项的,分别由区(县)公安、工商、城管部门予以处罚,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四)违反第(五)项的,由区(县)文化部门依法制止,并处1000元至2000元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街道、学校、公安等部门按照自己的职责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由学校暂扣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制止销售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的单位和个人处非法所得3倍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学校工作人员由于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致使学校教学环境和教学秩序受到严重破坏或发生重大事故的,须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西宁市人民政府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经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

相关法规推荐

  1.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2022修订) 财政部 · 2022-07-14
  2.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办法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 1992-07-01
  3.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教育部 · 2009-10-19
  4. 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 · 1990-10-31
  5. 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 浙江省政府 · 2004-03-04
  6.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2022修订) 财政部 · 2022-06-30
  7.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深化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2022-06-27
  8. 国家教委、财政部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校办工厂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 · 1989-01-28
  9. 社会力量办医科类学校管理办法 卫生部(已撤销) · 1994-07-30
  10. 中等卫生学校与医院联合办学培养护士的暂行规定 卫生部(已撤销) · 1987-12-10

相关工作报告范文

  1. 校园欺凌自查报告总结 26人关注
  2. 高二班主任学期工作总结报告 73人关注
  3. 班级管理工作报告 85人关注
  4. 关于钓艚小学安全、卫生管理的自查报告 88人关注
  5. 春季的开学工作自查报告 74人关注
  6. 佛山市南海区大沥许海中学聘请外籍教师自查报告 39人关注
  7. 小学校园文化建设自查自评报告 55人关注
  8. 假期关于小学大课间活动自查报告 14人关注
  9. 堰宝中学创建年度市文明单位的申请报告 86人关注
  10. 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推进活动自查报告总结 86人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