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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的决定(2008)

文章来源:湖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8-11-28 实施日期 2008-11-28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建筑工程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的决定

(2008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删除《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第三十六条。本决定施行前已授权的特许经营项目,授权书和特许经营协议继续实施的,应当按照《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的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按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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