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汇报书 - 报告范文法规查询
汇报书
法律法规库

河北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2007修正)

文章来源:河北省政府
发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布文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状态 已被修改
发布日期 2007-04-22 实施日期 2007-04-22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河北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 1993年10月25日省科委发布 根据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修正,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实验动物研究、保种、饲养、繁育、供应、应用以及为实验动物提供饲料、垫料、笼具、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实验动物工作,负责组织、监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和颁发实验动物许可证。

各设区的市、县(含县级市)科技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验动物工作。

省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的实验动物工作。

第四条 饲养、繁育、使用实验动物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指定机构或人员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实验动物管理工作,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自检。各项作业过程和检测数据应有完整、准确的记录,并逐级向省科技行政部门报告。

对没有自检能力的单位,其主管部门应指定本系统有检测能力的单位进行检测。

第五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指定的实验动物监测机构,每年应对全省实验动物进行一次全面质量检测。检测结果不合格的,由省科技行政部门吊销其实验动物许可证。

第六条 从事实验动物饲养、繁育、使用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

第七条 对引进的实验动物或为补充实验动物种源而捕捉的野生动物,必须在当地进行隔离检疫,并取得县以上畜禽防疫部门出具的检疫证明。引进的实验动物原种或开发的实验动物的品种、品系、数量、遗传背景资料、微生物状况及管理者姓名等,应及时报省科技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从国外进口实验动物原种,必须向国家科技行政部门指定的监控单位登记,并按前条规定项目报省科技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出口实验动物,应当按规定报国家科技行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口手续。

第十条 进、出口实验动物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检疫。

第十一条 用于人和动物传染病实验的实验动物,接毒后的整个过程必须隔离管理,严防逃失或其他形式的散毒。死亡后的尸体及其所接触的用品、用具、场所均须进行严格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第十二条 实验动物工作单位对直接接触实验动物的工作人员,每年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对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换。

第十三条 凡认真执行本办法,在实验动物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科技行政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

相关法规推荐

  1.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办法》的决定(2004) 天津市政府 · 2004-06-29
  2. 科技部关于印发《自贸区实验动物许可“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科技部 · 2019-11-29
  3. 国家啮齿类实验动物种子中心引种、供种实施细则[失效] 科学技术部 · 1998-10-06
  4. 黑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 2008-10-17
  5.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21修正)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 2021-07-30
  6. 卫生系统实验动物管理暂行条例 卫生部(已撤销) · 1983-11-28
  7. 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 2010-06-02
  8. 天津市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办法(98修正) 天津市政府 · 1998-01-21
  9. 山东省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办法(2018修订) 山东省政府 · 2018-01-24
  10. 国家医药管理局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变更) · 1991-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