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汇报书 - 报告范文法规查询
汇报书
法律法规库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的决定(1997)

文章来源: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7-07-31 实施日期 1997-07-31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产业领域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的决定

(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31日公布施行)

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决定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对侵权物品,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收缴尚未使用的侵权的包装和装潢,责令并监督侵权人消除现存商品上侵权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收缴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责令并监督侵权人销毁侵权物品。”

二、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更正,消除影响,没收违法所得,收缴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应当予以没收或者销毁。”

三、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五、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返还或者收缴商业秘密载体。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其中标无效。”

六、第三十条修改为:“被检查的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其限期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七、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

相关法规推荐

  1.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 1997-12-01
  2.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 2019-11-13
  3.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 1995-10-19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 2022-03-16
  5.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的决定(2... 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 2012-01-12
  6. 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关于在“二五”普法中认真组织学习和... 司法部 · 1993-09-18
  7. 西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西安市政府 · 1999-04-14
  8.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 1997-12-17
  9.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1997修改) 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 1997-12-17
  10.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 · 1997-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