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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务厅和浙江省财政厅等6部门关于转发国家五部(委、局)《关于集中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商务厅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商务厅 发布文号 浙商务联发[2014]18号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4-02-28 实施日期 2014-02-28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浙江省商务厅和浙江省财政厅等6部门关于转发国家五部(委、局)《关于集中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浙商务联发〔2014〕18号)

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法制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商务部、法制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中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的通知》(商秩发〔2013〕468号)转发你们,并就我省集中清理工作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的范围是省、杭州市、宁波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现行规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商务、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以及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制定的现行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其他文件主要指各类抄告单,会议纪要以及其他内部文件。

二、清理基本要求

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要求进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以及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的废止或者修改,由制定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定。省、杭州市、宁波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的废止或者修改,由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商有关部门提出初步清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处理决定。在清理工作中发现地方性法规需要废止或者修改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向制定有关地方性法规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废止或者修改建议。

各级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充分认识本次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保证本次清理工作顺利进行。省有关部门将根据清理工作进展情况,组成联合督查组,对清理工作进行督查。

三、清理工作安排

(一)2014年3月15日前,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和法制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及税务机关建立清理工作协调机制,共同做好清理工作。

(二)2014年3月15日-5月31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开展清理工作,清理结果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级税务机关。省各有关部门汇总后于6月10日前送省商务厅。

(三)2014年6月30日以前,省商务厅会同省法制办对清理工作进行总结,对清理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报请省人民政府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清理结果。

联系人:浙江省商务厅政法处 王雪莲

电 话:0571-87050826、88857205

传 真:0571-87051707

电子邮箱:wxl_zjsb@163.com

联系人: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审查处 黄颖慧

电 话:0571-87054982

联系人:浙江省财政厅企业处 夏慧民

电 话:0571-87058420

2. 各地清理工作协调机制联系人名单

3. 商秩发〔2013〕468号(略)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税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2月28日

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目录

报送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2014年 月 日

序号

文件名称

类别

发布机关

文号

发布时间

清理依据

处理意见

注:1. 类别指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其他文件,或者建议清理的地方性法规;

2. 清理依据应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

3. 处理意见应为“修改”或“废止”,需标明完成或拟完成的时间。

各地清理工作协调机制联系人名单

市、县(市、区)

姓名

承办处室

职务

联系电话

传真

手机

商务主管

部门

人民政府

法制办

注:请于2014年3月15日前将此表报送至省商务厅、省法制办。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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