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审核流程优化方案》的通知
(国邮发[2014]3号 2014年1月22日)
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特制定印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审核流程优化方案》,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请各有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遇有问题及时报告。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审核流程优化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本着依法行政、简政高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审核流程,特制定本方案。
一、现状分析
随着快递市场的迅猛发展,快递网络不断延伸,企业申请变更频繁,变更基数逐年增大,变更工作已成为事关企业网络发展的关键因素,成为许可常态化管理的重要内容。
(一)变更基数大
2012年,全国共收到变更申请1548件,涉及变更事项5558项,其中国家局处理变更事项2235项;2013年,全国共收到变更申请4448件,涉及变更事项7949项,其中国家局处理变更事项2885项。
(二)变更事项集中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事项共九大项十二小项,具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股权关系、经营范围、经营地域和分支机构等。其中,分支机构变更还包括名称、地址、增设和撤销变更。从国家局统计的变更材料来看,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的占变更总数的近90%,企业名称、注册资本变更的,仅占变更总数的3%。分支机构变更频繁说明,快递网络迅速扩张,也侧面反映了市场迅猛发展和企业转型升级的态势。
(三)变更联动性强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时会多项变更同时发生。企业类型、经营范围和经营地域的变更属联动变更。分支机构的增设或撤销会联动经营地域的变更,股权关系的改变可能联动经营范围以及企业类型的变更。股权关系、分支机构的变更往往涉及企业兼并重组,需要特别关注、严格把关。
(四)存在问题
从企业反馈来看,目前的主要问题集中在程序复杂,办理时限过长。一是企业提交的变更申请多为一批次多事项,材料邮寄、补正耗时过长。二是邮政管理部门对每项变更均要实地核查,涉及地区多,反馈时间长短不一。对实地核查中未达到要求的,进行督促整改,造成整体核查时限长。三是许可管理信息系统部分功能尚不完善,有待进一步升级改造。
按照现行规定,《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每项变更在流程上均需实地核查,邮政管理部门人手少、核查任务重,企业“减负”呼声强烈,优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流程势在必行。
二、指导思想
以党的群众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以科学合理的研究手段为依托,优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审核流程,减轻企业负担,激发企业活力,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加强市场监管,提高工作效率,为企业提供规范、便捷、高效的服务。
三、基本原则
(一)依法行政,优化流程。在法律、法规、规章的范围内,优化许可变更流程,缩短许可变更时限。
(二)简化手续,分类管理。对变更事项和许可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实行形式审查与实地审查相结合的原则。
(三)协调配合,统一高效。根据变更办理要求,各级邮政管理部门有序开展审核工作,按时限完成相关工作,保障变更审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具体措施
(一)简化变更手续
对许可变更事项实行分项管理,采取形式审查与实地审查相结合的审核方式。书面材料仍按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办理指南》(国邮发〔2011〕50号)规定提交。
对以下七项变更事项采取形式审查:
(1)法定代表人变更;
(2)注册资本变更;
(3)企业类型变更;
(4)经营范围变更;
(5)经营地域变更;
(6)分支机构名称变更;
(7)撤销分支机构。
对以下四项变更事项采取形式审查与实地审查相结合的方式:
(1)企业名称变更。因兼并重组、股权关系变更等引起的,实地审查。变更受理机关应当向属地邮政管理部门通报情况,征求意见;
(2)股权关系变更。涉及控股股东变化、引入外资、外资增资等情形的,实地审查。变更受理机关应当向属地邮政管理部门通报情况,征求意见;
(3)增设分支机构。原则上实地核查。下文所称“双证”企业,凭变更后的省内许可证,直接向国家局申请国际许可证变更,国家局不再组织实地核查;
(4)分支机构地址变更。原则上实地核查。下文所称“绿色通道”企业采取形式审查;“双证”企业,凭变更后的省内许可证,直接向国家局申请国际许可证变更。
(二)优化“双证”企业变更流程
对于同时拥有省内许可和国家局许可的“双证”企业,在办理分支机构增设和分支机构地址变更时,可先向省(区、市)局提出变更申请,并凭核准变更后的省内许可证,直接向国家局申办国际快递业务许可证变更,国家局不再组织实地核查。
(三)建立“绿色通道”
制定“绿色通道”制度,对许可企业采取分类管理。对在遵守法律法规、许可地域覆盖、申诉率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符合要求的企业,实施“绿色通道”政策。对进入“绿色通道”的企业,简化分支机构地址变更手续,采取形式审查,从简从快。
“绿色通道”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上一年度《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年报材料完整、准确,核查无重大出入,连续两年第一批通过经营许可年度报告审核的;
(2)跨省(区、市)范围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许可经营地域覆盖全国2/3以上地级市的;省(区、市)范围内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许可经营地域覆盖2/3以上地级市的;
(3)根据邮政管理部门发布的邮政业消费者申诉情况的通告,上一年度月均申诉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
(4)上一年度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完善保障措施
进一步完善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各级邮政管理部门审核的许可证变更事项统一登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利用系统监控许可证变更事项的审核流程与时限,确保办结时限。
五、提升服务与加强监管相结合
建立超时通报制度。明确变更事项的办理时限,对审核所涉部门未按时反馈审核结果的,将予通报。各省(区、市)局的实地核查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通过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反馈后,应及时以传真或邮寄方式上报审核意见。遇到特殊情况,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办结的,应及时报告,依法延长办理时限。
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规定。对办理变更事项所涉及的申报条件、申请材料、办事程序、承诺时限等公开、明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在提升服务,优化流程的同时,对重要事项的变更,加大监管力度。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经营地域属联动变更事项,在形式审查之前,应严格把关相关变更事项的审核。对因合作、收购、股权置换等方式引起许可事项变更的,以及上一年度快递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问题的企业,邮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情况,重点关注,实地核查。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流程优化方案一览表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审核方式 |
优化后审核要求 |
办理时限 |
||||
原规定 |
优化后 |
原规定 |
优化后 |
|||||
形式审查 |
实地审查 |
|||||||
1 |
企业名称 |
实地审查 |
实地审查或形式审查 |
因兼并重组、股权关系变更等引起的,实地审查。变更受理机关应当向属地邮政管理部门通报情况,征求意见 |
30日 |
15日 |
30日,其中核查15日 |
|
2 |
注册地址 |
实地审查 |
实地审查 |
按原审核要求 |
30日 |
30日,其中核查15日 |
||
3 |
法定代表人 |
实地审查 |
形式审查 |
不再组织实地核查 |
30日 |
15日 |
||
4 |
注册资本 |
实地审查 |
形式审查 |
不再组织实地核查 |
30日 |
15日 |
||
5 |
企业类型 |
实地审查 |
形式审查 |
不再组织实地核查 |
45日 |
15日 |
||
6 |
股权关系 |
实地审查 |
实地审查或形式审查 |
涉及控股股东变化、引入外资、外资增资等情形的,实地审查。变更受理机关应当向属地邮政管理部门通报情况,征求意见 |
45日 |
15日 |
35日,其中核查15日 |
|
7 |
经营范围 |
实地审查 |
形式审查 |
不再组织实地核查 |
45日 |
15日 |
||
8 |
经营地域 |
实地审查 |
形式审查 |
不再组织实地核查 |
45日 |
15日 |
||
9 |
分支机构 变更 |
名称 |
实地审查 |
形式审查 |
不再组织实地核查 |
45日 |
15日 |
|
增设 |
实地审查 |
实地审查与形式审查结合 |
原则上实地核查。对双证企业,凭变更后的省(区、市)市范围内经营的许可证,直接向国家邮政局申请办理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许可证变更 |
45日 |
15日 |
35日,其中核查15日 |
||
地址 |
实地审查 |
实地审查与形式审查结合 |
原则上实地核查。“绿色通道”企业采取形式审查,对双证企业,凭变更后的省(区、市)范围内经营的许可证,向国家邮政局申请办理分支机构注册地址变更手续 |
45日 |
15日 |
35日,其中核查15日 |
||
撤销 |
实地审查 |
形式审查 |
不再组织实地核查 |
45日 |
15日 |
|||
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事项共9大项12小项,变更流程优化后7项由实地审查改为形式审查,4项由实地审查改为实地审查与形式审查相结合。同时,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建立绿色通道,对重点事项严格要求、加强监管。形式审查的办理时限15日,实地审查与形式审查相结合的最长办理时限不超过实地审查时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