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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文章来源:北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部门 北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北政发〔2020〕16号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20-08-10 实施日期 2020-08-10
法律话题 投资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北政发〔2020〕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海市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8月10日

北海市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9〕27号)精神,充分调动市内外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扩大对外开放,引进培育发展新动能,以高质量招商引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

北海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激励对象

(一)承担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各县区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及各园区管委会以及招商引资突出的集体和个人。

(二)申请自治区激励的招商引资项目和招商引资中介机构。

第三条 强化招商引资目标绩效考核激励机制

(一)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涠洲岛旅游区、各园区及其他相关部门招商引资工作实行专项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专项激励;

(二)市人民政府对年度招商引资绩效考核排名前5名单位的奖励措施及标准为:

1.市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80万元、70万元、60万元、50万元,补充招商引资工作经费。

2.对年度招商引资绩效考核排前5名的单位,优先安排、保障新建项目所需建设用地指标。

3.对年度招商引资绩效考核排前5名的单位,在市级专项建设基金支持领域,由其自主选择申报急需建设的重点项目。

(三)市人民政府对年度实际利用外资考核排名前3名的单位的奖励措施及标准为:市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补充作为利用外资工作经费。

(四)对招商引资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进行表彰。

(五)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投资促进局)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实施招商引资激励措施。

第四条

北海市根据《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规定申报自治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高新技术企业、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以及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励。对申报并成功获得自治区奖励的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和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励资金按以下方式进行分配落实:

(一)招商引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的认定、招商引资项目和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的奖励认定及兑现,按《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执行,以自治区相关部门批复为准;

(二)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对选址在市本级的招商引资项目和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的奖励兑现,由自治区与市财政按照4:6的比例承担奖励资金;

(三)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对选址在市所属县的招商引资项目和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的奖励兑现,由自治区和项目所在县财政按照6:4的比例承担奖励资金;

(四)对于由

北海市承担的选址在城区、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园区的招商引资项目和招商引资中介的地方配套奖励资金比例按照北海市财税分成比例原则进行分配落实;

(五)对于

北海市已成功申请兑现自治区重大招商引资奖励和地方配套奖励资金的项目和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在享受地方优惠扶持政策或奖励政策时,应将项目获得的自治区奖励资金中涉及北海市的地方配套奖励资金部分纳入该项目享受本地优惠扶持或奖励资金总额中予以核减。

第五条 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在开展招商引资考核激励工作中自觉接受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人民群众和舆论媒体的监督。

第六条 市委市政府督查绩效考评办公室要将招商引资激励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北海市机关绩效考评和绩效考评指标体系。

第七条 对在年度招商引资绩效考评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北海市招商引资绩效考评办法(试行)》的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 对在招商引资项目和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激励中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追回全部奖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北海市招商引资中介组织及个人奖励办法另行制定。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园区的招商引资激励措施。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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