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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登记与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土资源部
发布部门 国土资源部 发布文号 国土资厅发[2009]54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9-06-12 实施日期 2009-07-01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 制造加工 ; 公共管理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登记与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9〕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根据《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总体实施方案》的部署, 2009年6月30日前设置的有效矿业权范围统一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进行实地核查。为做好7月1日以后矿业权申请审批管理与本次实地核查工作的衔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7月1日起,新立探矿权登记申请和探矿权勘查范围变更登记申请,向国土资源部、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规定要件中,一律提交基于1980西安坐标系测算的经纬度范围拐点坐标,同时需提交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探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

二、自2009年7月1日起,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新立采矿权登记申请及采矿权矿区范围变更登记申请,向国土资源部、各省(区、市)、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规定要件中,一律提交1980西安坐标系的范围拐点坐标,高程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同时需提交经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和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附件2)。划定矿区范围时已提交了《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的,在申请采矿权时如范围没有发生变化,不再提交该表。

三、对2009年7月1日前已受理,尚未审批的新设探矿权、新设采矿权申请和探矿权、采矿权范围变更申请及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在批准发证前,由审批登记管理机关通知申请人,按照第一条、第二条的要求,补充相应的范围核查表。

四、2009年7月1日后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副本和勘查许可证上需注明所采用的坐标系,即"1954北京坐标系"或"1980西安坐标系"。

五、为避免重复换证,完成采矿权统一配号证号更新工作的时间推延至2010年底,与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进度保持一致。

六、部将对现有的矿业权数据报盘软件、矿业权管理信息系统及数据交换技术要求进行相应更新。各级管理机关应及时登录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查阅有关通知,下载使用新的版本。《探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及《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可在国土资源部网站下载(网址:www.mlr.gov.cn)。

七、石油、天然气、煤层气矿业权申请仍按原规定办理。

矿业权管理和矿业权实地核查的衔接工作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确保"无缝"连接。相关测量单位必须依法依规,对提交的实测坐标负责。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实地核查,签署重叠核查意见。严禁在申请范围核查中弄虚作假,一经发现,立即严肃处理。

联系人及电话:

部矿产开发管理司 胡斌华 010-66558270

部信息中心周 桅010-66558641

2.《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及填表说明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二日

探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

探矿权申请人

(盖章)

勘查区名称

项目类型

□新立探矿权登记□变更勘查区范围

(可另附页)

勘查区所在地

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重叠核查意见

实地核查责任人(签名)(单位盖章)

年月日

填表说明

一、"探矿权申请人"、"勘查区名称"要与申请资料中相应的名称一致,并加盖探矿权申请人公章。

二、"勘查区范围坐标"为申请人提交的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的经纬度拐点坐标。

三、"勘查区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重叠核查意见"由勘查区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经过实地核查后填写并加盖公章,核查意见内容应包括:经实地核查,申请人提交的坐标范围内是否存在其他矿业权重叠设置,如有,还应附上重叠矿业权范围坐标(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

四、如勘查区跨两个或多个县级辖区,需由所跨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填写核查意见及加盖公章。

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

采矿权申请人

(盖章)

矿山名称

项目类型

□划定矿区范围□新立采矿登记□变更矿区范围

(可另附页)

测量单位意见

实地测量人(签名):(单位盖章)

年月日

矿区所在地

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重叠核查意见

实地核查责任人(签名):(单位盖章)

年月日

填表说明

一、"采矿权申请人"、"矿山名称"要与申请资料中相应的名称一致,并加盖采矿权申请人公章。

二、"矿区范围坐标"为申请人提交的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的拐点坐标。

三、"测量单位意见"由具有测绘资质的测量单位(部、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的采矿权需乙级以上资质)进行现场实测后,填写并加盖公章。同时,需附上测量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意见应写明:

1.申请人提交的矿区范围坐标是本单位实地测量提供,实测的拐点已经做了现场标记。

2.对探矿权转采矿权项目,其申请范围是否在探矿权范围内。

四、"矿区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重叠核查意见"由矿区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经过实地核查后填写并加盖公章,核查意见内容应包括:经实地核查,申请人提交的坐标范围内是否存在其他矿业权重叠设置,如有,还应附上重叠矿业权范围坐标(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

五、如矿区范围跨两个或多个县级辖区,需由所跨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填写核查意见及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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