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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和意大利政府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换函生效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发[2005]53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5-04-04 实施日期 2005-04-04
法律话题 税务 ; 海商海事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和意大利政府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换函生效的通知

(国税发[2005]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中国和意大利政府代表于2004年10月21日就两国政府间海运协定中涉及税收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予以正式换函。现双方通过外交途径相互通知确认换函于2005年3月28日生效。现将该换函印发给你们,请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四月四日

意驻华大使致张春贤部长的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张春贤部长阁下

亲爱的张春贤部长:

我谨提及一九七二年十月八日在北京签署的《意大利共和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并建议:(一)将该协定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缔约一方的海运公司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缔约另一方豁免所得税和其他任何税收”:(二)上述的修改将不影响一九八六年十月三十一日签署的《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的规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上述的建议,我建议本函和您的复函将构成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缔约双方根据各自国内法完成使本换函生效的法律程序后相互通知,本换函自最后一方收到对方通知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高的敬意。

意大利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命全权大使孟凯帝(签字)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于北京

张春贤部长致意驻华大使的复函

意大利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命全权大使孟凯帝阁下

亲爱的孟凯帝大使:

我荣幸地确认收到您今日的来函,其内容如下:

“我谨提及一九七二年十月八日在北京签署的《意大利共和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并建议:(一)将该协定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缔约一方的海运公司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缔约另一方豁免所得税和其他任何税收”;(二)上述的修改将不影响一九八六年十月三十一日签署的《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的规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上述的建议,我建议本函和您的复函将构成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缔约双方根据各自国内法完成使本换函生效的法律程序后相互通知,本换函自最后一方收到对方通知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高的敬意。”

以上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可以接受的。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部长 张春贤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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