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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办法》的决定(2002)

文章来源:河北省政府
发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布文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6号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2002-09-24 实施日期 2002-09-24
法律话题 环境能源 产业领域 公用事业 ; 环境保护 ; 公共管理 ; 建筑工程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2]第1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3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2年7月11日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钮茂生

二00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3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省政府对截至2000年底现行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对《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经营管理办法》等34件政府规章进行了修订,并经2002年7月11日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经修订的34件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办法》的决定

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拒绝缴纳或者拖欠水土流失防治资金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并可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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